公证+不动产登记“一件事一次办”张某某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3-08-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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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LJGGGY1680242539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疫情期间张女士的父母离世。起初张女士没有想办理继承父母房产这件事,一直觉得会很麻烦、很繁琐、很耗时。但来到公证处后,公证员详细告知了办理继承公证需要准备的材料,除了身份证、户口簿、死亡证明和房产证等基本材料外,还需要提供林女士父母的人事档案。考虑到张女士因父母离世状态不佳,为避免其多次奔波,公证员向张女士介绍公证处可以提供绿色继承服务通道,只需要张女士授权并提供其父母的身份信息和档案存放地,便可由公证处代为调取人事档案。张女士欣然应允并登记填写了相关表格,约定明天就将准备好的基本材料送来,着手办理继承公证。
2023年X月X日,公证员初步审核了张女士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后受理了公证申请,并根据张女士的授权,前往档案馆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调取查阅了张女士父母的人事档案,结合张女士提供的其他材料,确认了张女士是其父母唯一的法定继承人的事实,为张女士办结了继承公证,并告知其持继承公证书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转移登记。
但这时张女士表示,昨天公司已经打电话来催促她抓紧返杭上班,她担心回杭州前拿不到不动产权证书。公证员向张女士详细介绍了公证机构正在开展的与不动产登记部门业务联办的工作情况,在了解到同时办理公证和不动产登记的事项可以一次办理、一套材料、内部联办后,张女士在公证人员的协助下直接到公证处内“不动产登记窗口”,同步通过提交核查信息,收取不动产登记资料,指导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在确认其填写信息无误后,公证人员登录“一窗受理”平台进行业务提交申请,上传本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等相关材料,推送至齐齐哈尔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全程仅用时20分钟,张女士就拿到了不动产产权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黑X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张某某,女,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继承人:张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
殷某,女,XXXX年X月X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继承
申请人因继承被继承人张某、殷某的遗产,于XXXX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并提供了以下主要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死亡证明、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房屋所有权证、档案及其他证明材料。
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及法律后果、法定继承人范围和继承人申请办理公证的权利义务。上述申请人确认所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及相关陈述真实无误,并承诺提供的上述材料及相关陈述如有虚假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继承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确认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张某于XXXX年X月X日死亡,被继承人殷某于XXXX年X月X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张某与殷某生前系夫妻关系,被继承人张某与殷某共育有1个子女:张某某;被继承人张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被继承人殷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三、申请人张某某向本处申请继承的被继承人张某、殷某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房产:坐落于XXXX,建筑面积:XX平方米,房权证X字第XXXX号,该房产登记在被继承人张某名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上述财产属夫妻共有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上述财产为被继承人张某、殷某的遗产。
四、据申请人张某某称,被继承人张某、殷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经查询中国公证协会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没有被继承人李某某、曲某某的公证遗嘱信息。
六、经查询被继承人殷某自XXXX年X月X日至XXXX年X月X日止在XXX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信息系统无婚姻登记记录。
七、现张某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张某、殷某的上述遗产。
依据上述事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对被继承人张某、殷某的上述遗产应适用法定继承,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张某、殷某的父母均先于张某、殷某死亡;张某死亡后,殷某未再婚;故被继承人张某、殷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长女张某敏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鹤城公证处
公 证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