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某赠与合同+居住权协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3-08-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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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LJGGGY168024350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2年
公证员根据林女士的情况,详细介绍了适合林女士的有关财产的公证,经过慎重考虑,最终林女士选择了赠与公证,欲将名下的多处房产赠与给王某某,王某某已经结婚,林女士考虑到当代年轻人的婚姻不确定性,打算将房产只赠与给王某某自己,不作为王某某和配偶的共同财产。林女士将这一想法向公证员表达,公证员告知其需要提供的材料,除了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和房产证等基本材料外,还需要林女士提供证明房产购买时间的房产档案,由于林女士健康状态不佳,为避免多次奔波影响身体,由公证处代为调取房产档案,在办理过程中林女士提出了自己的担心,如果把房产赠与给孩子,办理完产权更名登记手续后会不会没有地方居住,公证员向林女士介绍了《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林女士很感兴趣,但是居住权需要房产部门办理登记,房产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况鲜有先例。最后林女士只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随后林女士领取了公证书并办理了房产更名。
在林女士做手术的前一周,林女士再次打电话跟公证员诉说了顾虑和担心,还是想要办理居住权协议。最终,由公证处为林女士办理居住权协议,房产部门根据协议办理登记。
《民法典》第
【公证书格式】
赠 与 合 同
赠与人:林某某,女,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受赠人:王某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赠与人林某某是受赠人的母亲,林某某自愿将名下的房产赠与给王某某,经协商一直,订立赠与合同。
1.赠与人林某某名下有一处位于XXX市XXXX的房产【房屋建筑面积:XXX平方米,不动产权证书编号:(XXX)XXX市不动产权第XXX号】。赠与人林某某自愿将上述房产赠与给儿子王某某一人所有,不作为王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由王某某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更名手续。
2、受赠人王某某自愿接受上述房产的赠与,并按规定缴纳各项税费。
3、赠与人和受赠人保证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否则自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赠与人: 受赠人:
XXXX年X月X日
公 证 书
赠与人:林某某,女,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受赠人:王某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双方于XXXX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赠与合同》公证。
经查,双方经协商一致自愿订立了前面的《赠与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赠与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对合同内容及签名、指印均予以认可。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赠与人林某某与受赠人王某某于XXXX年X月X日签订前面的《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该合同书上林某某、王某某的签名、捺指印(右手大拇指)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哈尔滨公证处
公 证 员
协 议 书
甲方(权利人):林某某,女,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乙方(义务人):王某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甲方林某某是乙方王某某的母亲。乙方林某某名下有一处位于XXX市XXXX的房产【房屋建筑面积:XXX平方米,不动产权证书编号:(XXX)XXX市不动产权第XXX号】。鉴于甲方需长期居住在上述房产内,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自愿以上述房产为甲方设立居住权,详细内容如下:
一、设立居住权房产基本情况
乙方林某某名下有一处位于XXX市XXXX的房产【房屋建筑面积:XXX平方米,不动产权证书编号:(XXX)XXX市不动产权第XXX号】,现乙方自愿以上述房产为甲方设立居住权。
二、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1、甲方无偿取得居住权,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2、居住期限内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1)水费(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燃气费(6)卫生费(7)室内设施维修费(8)物业费、公摊费(9)供热费(10)电梯费(11)其他费用。
3、乙方作为产权人,应当积极配合甲方办理交纳上述费用的相关手续。
4、乙方不得以上述房屋再为其他人设定居住权。
三、居住权期限
1、甲方对上述房产的居住权期限至甲方死亡之日为止。
2、在上述居住权期限内,经甲乙双方同意,可共同前往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注销手续,甲方的居住权自办理注销之日终止。
四、居住权登记手续
1、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完成居住权的登记手续。
2、在本合同生效后的30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尽快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居住权登记手续,居住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3、居住权登记手续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五、装修及维修
1、双方均认可并同意按房产现状移交给甲方。
2、居住权期限内,经乙方同意,甲方可对房产进行装修及改造,但不得改变房产的基础承重结构,不得损害房产使用。
3、居住权期限内,经乙方同意,甲方装修房产或增加房产附属设施的,装修添附及相关附属设施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4、在居住期间,甲方负责对标的物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发现房产及原有附属设备发生损坏的,由甲方负责房产及附属设备的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
六、居住权相关约定
1、甲方在居住权期间,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经乙方同意,甲方在居住权期间,甲方必要的陪护人员可以与甲方在上述房产中共同居住及生活。
3、居住权不得转让和继承,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如上述房产被拆迁,本协议终止,双方另行协商关于居住权的解决措施。
5、上述房产设立居住权并由甲方实际居住后,因甲方而产生的关于房屋的全部风险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七、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房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八、其他约定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不动产登记机构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正式生效。
后附甲乙双方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 乙方:
XXXX年X月X日
公 证 书
申请人:
甲方(权利人):林某某,女,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乙方(义务人):王某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协议
双方当事人于XXXX年X月X日向本公证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协议书》公证。
经查,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协议书》。林某某、王某某在订立协议书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书》的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当事人对协议书内容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指印均予以认可。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林某某、王某某于XXXX年X月X日签订前面的《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该协议书上林某某、王某某的签名、指印(右手大拇指)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哈尔滨公证处
公 证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