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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事权粮食安全储存现状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3-08-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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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LJGGGY168024721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为有效避免和解决粮权纠纷,维护中央事权粮食安全和直属库企业合法权利,明确粮权归属及粮食储存现状,某县粮食局下属8家粮库特向公证处提出申请,要求对中央储备粮某直属库有限公司委托其保管的《2021年度最低收购价粮食》代储现状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经查,中央储备粮某直属库有限公司先后与某县粮食局下属的某粮库有限责任公司等8家企业签订了《2021年度最低收购价稻谷委托收购合同》和《2021年度最低收购价粮食代储保管合同》,2022年5月30日,双方完成粮食验收入库并签署了《粮权确认书》,明确粮食存储种类、货位和吨数等状况。

受理公证申请后,公证处亲自承办,制定工作方案,带领公证人员赴8家粮库实地办理保全证据公证。8家粮库存在14-15米高的砖圆仓,外爬梯为比大拇指稍粗的铁棍焊接而成,鉴于本处均女性工作人员,高仓又无任何安全措施,工作危险大,工作强度高。公证处主任与2名助理克服深入大山,道路泥泞和爬梯在细铁棍上时风掀起工装,整梯摇晃的恐惧感等困难,加班加点周转于6家乡镇,连续工作4天,对71个粮仓进行了全程现场查看、扦测与测量工作。并于每晚加班加点的整理照片、拟制公证书,优质高效完成了保全证据公证任务。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XX)黑X证字第XX号

申请单位:XX县XX粮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XXX省XX市XX县XX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XX县XX粮库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某于2022年X月XX日来到本处,称为维护中央事权粮食安全,中央储备粮XX直属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直属库”)要求对XX县XX粮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XX粮库”)代储保管的2021年度最低收购价粮食的现状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申请人向我处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1、营业执照;2、2021年度最低收购价粮食代储保管合同;3、2021年最低收购价稻谷委托收购合同;4、粮权确认书;5、2021年最低收购价稻谷入库质量验收明细表;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7、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8、粮库测量人员身份证复印件;9、国家政策性粮专卡;10、稻谷检验报告;11、粮库库区平面图;12、国家政策性粮库存情况一览表;13、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空仓验收单等。

经查,“XX粮库”与“直属库”于2022年X月XX日签订了《2021年度最低收购价粮食代储保管合同》和《粮权确认书》,对“2021年度最低收购价稻谷”进行代储及粮权确认,在《粮权确认书》附件《粮权确认分货位明细表》中明确“直属库”存储在“XX粮库”共有存储粮食货位XX个,粮食数量XXXX吨,具体分货位明细为:4号仓(XZD11-21004)1等级粳稻XX吨、7号仓(XZD11-21007)1等级粳稻XX吨、8号仓(XZD11-21008)2等级粳稻XX吨、9号仓(XZD11-21009)1等级粳稻XX吨、10号仓(XZD11-21010)2等级粳稻XX吨、11号仓(XZD11-21011)1等级粳稻XX吨、12号仓(XZD11-21012)1等级粳稻XX吨、13号仓(XZD11-21013)1等级粳稻XX吨、14号仓(XZD11-21014)1等级粳稻XX吨、15号仓(XZD11-21015)1等级粳稻XX吨、16号仓(XZD11-21016)2等级粳稻XX吨、29号仓(XZD11-21029)2等级粳稻XX吨、30-1号仓(XZD11-21030-1)2等级粳稻XX吨、30-2号仓(XZD11-21030-2)2等级粳稻XX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规定,我处受理了该公证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办理。2022年X月XX日至2022年X月XX日,本公证员与本处工作人员刘某某、李某某(以下称公证人员)来到申请保全证据现场“XX粮库”(该家企业门口有牌子所标)对上述粮仓内储存现状进行保全。保全过程采取由本公证员制作现场记录和现场拍照、公证人员实时录像方式进行,对收购及款项拨付凭证及单据资料进行查看、拍照和录像,然后在申请人指派的粮库测量人员张某、范某某、李某某的带领下,来到(XZD11-21004)、(XZD11-21007)、(XZD11-21008)、(XZD11-21009)、(XZD11-21010)、(XZD11-21011)、(XZD11-21012)、(XZD11-21013)、(XZD11-21014)、(XZD11-21015)、(XZD11-21016)、(XZD11-21029)、(XZD11-21030-1)、(XZD11-21030-2)代储保管粮仓,在粮仓外对粮仓标识进行拍照,在粮仓内实地查看,并对粮库工人扦测打管、测量人员测量粮仓长度、宽度、高度、直径过程进行了全程录像,并对每个粮仓内测量数据进行拍照固定。采集数据工作结束后,所有人员回到粮库办公楼,本公证员整理现场记录后,由测量人员核对现场记录及上述粮仓采集的数据并签字确认。2022年X月XX日,公证人员刘某某首先将上述过程中取得的视频文件和照片导入本处专属硬盘进行存储,刻录光盘一式四张,其中一张留存于我处,另三张分别粘贴三份公证书后,交申请人收执。对本次保全拍照取得的照片集中打印输出纸质照片共XX张共X页。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本公证书后所附的《现场记录》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原件保存于本处,原件上公证员、公证人员和张某、范某某、李某某的签名均属实;本公证书后所附的X页集中打印输出纸质照片系上述过程中本公证员现场所拍摄,打印所得纸质照片内容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本公证书后所附光盘记录系上述过程保全取得,光盘中录像内容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上述光盘一张留存我处,另三张光盘分别附三份公证书后。

附:1、《现场记录》复印件两份(共X页)

    2、集中打印输出照片共XX张共X页

    3、光盘一张

    4、《粮权确认分货位明细表》复印件一份(共X页)

    5、《粮权确认书》复印件一份(共X页)

    6、《库区平面图》复印件一份(共X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萝北县公证处

公 证 员             

XX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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