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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留给子女财产的重新处分-财产分割协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3-08-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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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LJGGGY1680243129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张某(男)与李某(女)来到公证处,申请对离婚协议中留给子女的财产进行重新处分,办理公证。通过询问和张某、李某陈述,公证机构接待人员了解到,张某与李某于2018年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张某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的一处房产归女儿张甲(15岁)所有,张某与李某对购买该房产时产生的贷款平等承担还款责任至到期日(2025年×月),该房产解押后,产权变更至张甲名下,张甲由李某抚养。离婚后,李某带着女儿张甲迁居上海,该房屋由李某代张甲出租,收益用于张甲生活。现张某经济拮据且居无定所,李某、张甲感念旧情,想将该房产重新约定归张某所有。该房屋贷款已经结清,尚未办理解押和产权变更,仍登记在张某、李某名下共同共有,张甲现已19周岁,在某大学读书。

将离婚协议中约定给子女的房产重新变更到男方名下,需要厘清下列法律关系: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财产为第三人所有是否合法、有效?是否为赠与性质?如是赠与,赠与人可否行使撤销权?不能行使撤销权后,如何实现重新约定财产的目的?

首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据此可知,离婚协议载明的事项只要是双方协商一致、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即为合法、有效。

其次,这种约定行为符合《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的规定,是赠与行为。赠与行为包括赠与和受赠两个部分,法理认为,赠与具有诺成性质,顾名思义就是只要"承诺"就可以"成立",即离婚协议签订,赠与行为即完成,但产权未变更,属受赠未完成情形。只有产权变更完毕,才标志赠与、受赠的全过程完成。

第三、关于赠与人撤销权的问题。该问题相对比较复杂,《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六百六十条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六百六十四条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本案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与子女关系、解除婚姻关系等人身关系密不可分,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动机的目的赠与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符合《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所述的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赠与的情形。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的情况下,赠与财产的意思已经表达完整、完毕,故其赠与房产行为依法不能因房产权利未变更而撤销赠与。

第四,虽然张某与李某不能依法主动行使赠与的撤销权,但可以通过受赠人明示拒绝受领赠与物的行为,实现赠与行为终结,赠与财产回归初始状态,张某与和李某可重新对该房产予以分割。

承办公证员向张某、李某分析案情后,张某、李某表示,是张甲主动提出将该房产还给父亲的,张甲会全力配合房产变更的。综合上述情况,承办公证员建议张甲在其居住地的公证机构办理声明书公证,声明拒绝接受张某和李某在离婚协议中将该房产留给自己的行为,该房产仍由张某和李某自行处置。

数日后,张某和李某持张甲办理完的声明公证书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公证处办理了离婚后财产分割协议书公证。

【公证书格式】

协 议 书

甲方:张某,男, ×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

乙方:李某,女, ×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

甲、乙双方原系夫妻关系,甲方与乙方于2001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申请贷款购买了坐落在XX市XX区X小区X号楼X单元XXXX室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该房产登记在张某、李某名下,属于张某、李某共同共有。甲、乙双方于2018年×月×日登记离婚,离婚时约定上述房产归婚生女张甲所有,但产权至今未变更,现张甲已声明拒绝接受张某和李某在离婚协议中将该房产留给自己。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述房产归甲方一人所有,乙方不再主张该房产的所有权。

二、上述房产剩余贷款已偿还完毕,乙方需协助甲方办理该房产解押和产权变更事宜。

三、本协议对既往发生的债权债务不具有溯及力。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协议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协议与本协议有抵触的,以本协议为准。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公  证  书

(2022)黑X证字第×号

申请人:

张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李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公证事项:协议书

张某、李某于×年×月×日向本公证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协议书》公证。

张某、李某向我处提供了公民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离婚协议、不动产权证书、贷款结清证明、声明书公证书等材料。经审查确认张某、李某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受理了申请人的上述公证申请。公证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对张某、李某进行了询问,并告知其权利义务和该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及法律后果。

经核实,张某、李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01年×月×日在×××登记结婚,于2018年×月×日在×××登记离婚,张某、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一处坐落在XX市XXX区×小区×号楼×单元XXXX室的房产。现张某、李某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了上述房产归张某一人所有,李某不再主张上述房产的所有权,李某需协助张某办理该房产解押和产权变更事宜等相关条款。张某、李某签订《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协议书内容具体、明确。张某、李某对协议内容均无异议。

兹证明张某、李某于×年×月×日来到本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协议书》。张某、李某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书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协议书上张某、李某的签字属实。

该协议书自张某、李某签字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庆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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