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公证工作

线上办理农村普惠金融赋强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3-09-05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CGGGY168724292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巴中市通江县农村信用社向我处提出协助请求,称按照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统一要求,通江县农村信用社向通江县当地山区贫困农户发放一万至二十万的小额农村普惠金融贷款,现有一名贷款客户肖甲因在外地,不能回通江办理相关贷款手续,通江县农村信用社希望通过我处的电子公证平台为他们解决问题,能让贷款农户少跑路、减轻其经济和精力负担。

公证处接受申请后,承办公证员在审查过程中发现,通江县农村信用社因条件限制,并未使用电子合同和电子印章,无法与贷款农户签订电子版的贷款合同,如果采取贷款农户签署纸质合同,公证员视频验证核实方式又无法保证签名真实性。根据此案的现实情况,结合电子公证的特点,承办公证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的规定,设计了如下办理方案:

1. 首先由贷款农户肖甲通过本处电子公证平台办理一个委托书公证,委托在通江的儿子肖乙与通江县农村信用社在线下签署纸质版借款合同;

2. 肖甲通过生物识别验证身份后,登录我处电子公证平台,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等证明材料,以电子签名的方式签署《还款承诺函》,承诺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如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在电子公证平台上一并办理赋强公证的相关手续。

3. 通江县农村信用社出具书面同意书,接受认可贷款农户的《还款承诺函》。

4. 承办公证员审查经审批后,出具电子公证书,电子公证书以短信方式送达给贷款客户。

2023年4月7日,肖甲通过本处电子公证平台,通过上述程序办理了线上农村普惠金融贷款业务,4.9万元的贷款顺利发放到贷款农户手中。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2023)川成蜀证字第xx 号
    承诺人:肖甲 ,男,公民身份号码:513xxx,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巴中市xx号。
    公证事项:赋予还款承诺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申请人于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北京时间)通过成都市蜀都公证处电子公证平台申请对《还款承诺书》公证并赋予其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本公证员登录本处互联网公证平台业务受理后台,对申请人为申办上述事项而提交的相关数据文件及证据材料进行了察看、校验、确认:
    1、申请人使用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登录本处电子公证平台,通过生物特征识别等技术手段审查后获得本处签发的属其专有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并使用该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在线签署了《还款承诺书》。
    2、申请人签署的数据电文版《还款承诺书》内容中,有关于债务人/担保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给付义务时自愿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有关于申请人认可的债权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时公证机构和执行法院关于债务履行情况核实的内容和方式。

3、申请人签署的《还款承诺书》内容中,有关于申请人自愿使用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形式的承诺。
    4、经本公证员校验,上述《还款承诺书》上记载的申请人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与其专属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一致。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
    1.申请人于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在本处电子公证平台上,使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了《还款承诺书》,该《还款承诺书》数据电文现存于本处,《还款承诺书》上申请人的电子签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2.申请人签署上述《还款承诺书》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自前面的《还款承诺书》生效及债权债务形成之日起,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4.如债权人申请依法强制执行:
   (1)被执行人:肖甲
   (2)执行标的:
    ①未清偿的债务本金及未付利息、复利、罚息、损
害赔偿金等;
②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包含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公证费等一切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
公证员               
2 0 2 3 年 4 月 7 日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