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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前置审查无纸化执行立案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3-09-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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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CGGGY168724282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债权人工商银行成都xx支行与债务人熊某签订了《个人借款抵押合同》,熊某向银行借款50万元,熊某以位于青白江某小区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该合同由成都市蜀都公证处办理了赋强公证。2021年熊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工行xx支行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经审查后蜀都公证处于2022年4月出具了执行证书。

按《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在蜀都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后,是由债权人工行xx支行自行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立案。法院在立案时,将审查债权人提供公证文书和其他立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虽然成都各级人民法院可以在线立案,但公证文书和其他立案材料仅由债权人自行上传,即使在线立案了,法官仍会要求债权人线上提供文书原件供核查。如果这些文书材料不能满意法院立案要求,债权人要往返多次法院才能成功立案,如果执行法院在外院的更是增加债权人的立案难度,极大的影响了执行工作,是产生“执行难”的诸多原因之一。

成都市蜀都公证处为更好服务当事人和协助服务提升执行效力,此前就积极与省高院执行局联合开展区块链存证的实务探讨和技术对接。蜀都公证处在为工商银行申请执行熊某出具公证强制执行证书时,就对申请人主体资质及拟向法院申请立案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前置审核,将债权人与债务人办理的赋强公证书、执行证书、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律师委托书、债务人抵押的不动产权证等相关申请执行立案必备材料制作成电子化材料,将电子化材料进行了区块链存证,并将哈希值上链至四川法院区块链证据核验平台。

2022年9月,成都正处于疫情静态管控的特殊期间,工行成都xx支行的律师在四川法院在线诉讼平台上在线提起了执行申请,上传了经蜀都公证处前置审查的各项立案材料。青白江人民法院执行局通过“四川法院区块链证据核验平台”对立案材料完成了核验,核验结果显示,立案时债权人上传的公证文书等立案资料均为公证处完成区块链存证,与公证处出具的相关材料一致,未经篡改。根据《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青白江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上述文书符合原件的要求,依法进行了执行立案。

【公证书格式】

对工行成都xx支行申请强制执行熊某案所提交材料的审核意见书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为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本处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xx支行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核。经审查,本意见书所附材料的原件属实,所附材料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xx支行、四川xx律师事务所的印章属实。

附:

1、强制执行申请书;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支行营业执照;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支行负责人身份证明;

4、他项权证;

5、代理合同;

7、律师执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
公证员             
2 0 2 3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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