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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视力障碍的当事人办理委托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3-09-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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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XGGGY1655366504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日,公证员接到当事人的咨询,称其购买了一处外地房产,因其不便亲自到外地办理房产的相关手续,需要办理委托公证。

经公证员与当事人沟通了解到,当事人双目完全失明,但是听力和说话能力正常,且具有中专文化水平,理解能力没有问题。因其双目失明,不方便亲自去房产所在地办理有关房产的手续。

公证员在和当事人充分沟通后受理了该公证事项并根据当事人的意思为其代为拟定委托书文本。在办理过程中,公证员和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交流,详细告知了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并征询当事人意见后由其随同而来的亲属(共同申请人)将公证申请、告知、委托书、谈话记录的内容一一读给其听,经其确认后再按指印确认。整个谈话签字过程进行了全程摄像,顺利的为当事人办理完这一委托公证,为当事人解决了一大难题,体现了公证处个性化、人性化的服务,公证处的暖心服务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桂北部湾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艾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吴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委托

兹证明艾某吴某于2021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捺指印,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艾某吴某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北部湾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一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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