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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乙抚养事实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3-09-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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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FJGGGY1633768669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23日,方某甲陪同养母方某乙一同来到公证处咨询。方某甲称她住在某区某镇某村,自小被养母方某乙在路边捡拾抱回家抚养至成年,当时未办理相关收养手续,导致方某甲至今35岁无法申报户口,给方某甲的生活、工作、出行带来很大的不方便,将来如何解决也是一筹莫展。为解决方某甲无户口一事,抚养人方某乙与方某甲向派出所咨询,派出所要求方某甲到公证处办理抚养事实公证。

经公证员详细询问了解情况后,审查方某甲提供的材料,并告知方某甲、方某乙,根据原《收养法》的规定,只有在1992年4月1日之前建立收养关系,且符合相关事实收养要件的情况下,才能办理事实收养公证。而方某乙夫妇与方某甲之间所谓收养关系形成时间应该在1987年,且方某乙夫妇之前已有一个女儿,并不符合作为收养人的条件,现方某甲已经成年,同样也无法补办收养登记。因此目前公证机构能办理的只有抚养事实公证。

公证处随即受理了方某甲、方某乙的申请,立即安排公证人员前往方某乙户籍所在村深入调查,对非拐卖、失踪儿童、双方是否共同生活、是否具备抚养能力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经过多方调查取证,在掌握了基本事实和相关材料后,公证人员为方某甲、方某乙办理公证并出具了抚养事实公证书,解决了方某甲一家人多年来的困扰。

依据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33号)的规定,对当事人之间抚养的事实已办理公证的,抚养人可持公证书、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经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办理落户手续。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XX证字第XX号

申请人:方某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福建省莆田市某区某镇某村。

关系人:方某甲,女,XXXX年XX月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某区某镇某村。

公证事项:抚养事实

兹证明方某乙于XXXX年XX月XX日起抚养弃婴方某甲,共同生活至今,已形成抚养事实。

本公证书仅用于办理被抚养人落户手续。

福建省莆田市三江公证处

公证员        

2021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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