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周某某涉港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3-09-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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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HGGGY1684738296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上海市市北公证处公证员接听了一位来自香港的张老先生的咨询电话,称其爱人张周某某已去世,留下了一套坐落于上海市的房屋,他需要办理房屋继承公证。经过详细的问询,公证员得知被继承人张周某某女士身前无遗嘱,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公证手续即可。张周某某女士与张老先生系原配夫妻,共生育两个儿子:张某纬、张某平,所有继承人对于继承遗产的方式无争议,都同意由长子张某纬继承。初看这是一个很简单的继承案件,但该案却有一个较大的调查难点:即涉案的所有当事人均为香港居民,均已移居香港几十年,不仅在国内的户籍早已注销,更无人事档案可查阅。然而,根据《公证法》以及《公证程序规则》,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员对张老先生详细解释了涉外继承案件的管辖和法律适用规则:在我国,遗产系不动产的涉外继承、涉港澳台继承公证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办理,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因此,公证员建议张老先生和他的两个儿子在香港办理有关公证手续,用于证明被继承人张周某某的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及所以法定继承人对遗产的继承意见。张老先生了解的案件办理难度后表现的很焦虑,其年事已高,身体状况不佳,当时又值香港新冠肺炎疫情较为严重,他希望尽快完成房屋继承公证。考虑到张老先生已经90岁高龄,两个儿子工作繁忙,公证员主动为其联系了香港中国委托公证人,在与该公证人详细沟通了案件详情后,双方对香港的公证形式以及公证书内容反复确认核实。最终由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为张老先生的家人办理了相关公证手续,在公证书内载明了被继承人张周某某女士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以及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态度。在香港公证人办理上述公证的同时,本处公证员也马不停蹄的在上海展开调查。据公证员了解,张老先生的两个儿子都是在上海出生的,因此公证处工作人员前往他们离沪前的最后一个户籍地址所在派出所查询老户籍资料,通过倒查方式,层层寻找线索,将张老先生与张周某某女士结婚后至他们离沪前的户籍信息都进行了深入调查,排除了张周某某女士在离沪前还有其他婚姻和子女的可能。本处公证员在收到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的公证文书后,结合本地的调查信息,及时出具继承公证书,并接受继承人张某伟先生的委托,为其办理了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公证员秉持为民服务的初心使命,积极发挥公证职能作用,用实际行动解决张老先生及其家人的急难愁盼问题。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2)沪市北证经字第1103号
申请人:张某纬,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XXX,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XXX,现住中国香港,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继承人:张周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XXX,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XXX,生前住中国香港。
公证事项:继承
申请人张某纬(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因继承被继承人张周某某的遗产,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一、有关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二、被继承人张周某某的死亡证明;
三、户籍证明;
四、财产凭证;
五、委托书(深办第47884号)、继承遗产声明书(深办第47882号)、放弃继承遗产声明书(深办第47883号)。
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申请人承诺所提供的上述材料真实无误,并承诺提供的上述材料如有虚假或有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愿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以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张周某某于2022年5月20日在中国香港死亡。
二、被继承人张周某某的配偶是张某某;被继承人张周某某生前共有子女2人:儿子张某纬、张某平;被继承人张周某某的父母均先于被继承人张周某某死亡。
三、申请人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张周某某的下列遗产:
登记在张周某某、张某某名下的坐落在上海市XX区XX路X弄X号X室的不动产中依法属于被继承人张周某某的产权份额,《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编号:沪房地X字(X)第X号。
四、据被继承人张周某某的上述法定继承人称,被继承人张周某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就此向本处提出异议。本处于2022年12月5日,通过查询全国和上海市公证遗嘱信息库,也未发现被继承人张周某某的公证遗嘱记录。
五、现张某纬(委托代理人:何某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张周某某的上述遗产,张某平表示自愿放弃继承被继承人张周某某的上述遗产;张某某在XXX律师行办理了放弃继承遗产声明书公证,表示自愿放弃继承被继承人张周某某的上述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张周某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张周某某的父母均已先于其死亡,现其配偶张某某、儿子张某平均表示自愿放弃继承被继承人张周某某的上述遗产,综上,兹证明被继承人张周某某的上述遗产份额由其儿子张某纬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市北公证处
公证员
2022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