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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及丧偶儿媳继承财产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3-09-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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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ZGGGY166988636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次某某和索某某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罗某某的存款公证事宜。根据二人提供的亲属关系证明及对相关情况的了解,罗某某于2017年去世,生前与班某某共同生活期间,生育1个儿子平某某。平某某与次某某共同生活期间,生育有一个女儿索某某,平某某于1987年去世,平某某去世后,次某某一直照顾着罗某某。

公证人员审查提供的材料后发现,还缺少一些材料,考虑到当事人不了解法律规定、理不清法律关系、难以开具证明材料,为了进一步提升公证服务效能,避免当事人来回奔波,解决当事人办证程序繁琐、出证时间长等问题,公证人员主动到被继承人罗某某生前所在居委会,通过向居委会主任和相关人员现场走访调查核实的方式,理清事实。并到婚姻登记部门核实了相关人员婚姻情况。经现场走访询问及婚姻信息查询得知罗某某与班某某未办理婚姻登记,共同生活期间生育有一个儿子平某某,罗某某与班某某于1975年分开后未再共同生活,亦未再婚。罗某某的儿子平某某与次某某未办理婚姻登记,共同生活期间生育有一个女儿索某某,平某某于1987年去世后,次某某未再婚,一直照顾罗某某,于2010年将罗某某接到自己家中在一起共同生活,对罗某某进行赡养,直到罗某某去世。

罗某某生前无遗嘱,上述遗产的份额依法应由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继承。因平某某先于被继承人罗某某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平某某应继承罗某某的上述遗产的份额依法由其女儿索某某代位继承。又因次某某作为丧偶儿媳对被继承人罗某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法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罗某某的遗产。在完成了全部公证材料的调查审核后公证员及时为当事人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罗某某的存款由次某某和索某某共同继承。

代位继承制度规定,充分保护了被继承人晚辈直系血亲的继承权,维护了家庭和睦和社会的稳定。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X)藏拉阳证内民字第XXXX号

申请人: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拉萨市城关区XX路XX号。

申请人:索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拉萨市城关区XX号附X号。

被继承人:罗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址:拉萨市城关区XX号附X号。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因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婚姻关系证明;3、被继承人所遗留财产的权属证明;4、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5、被继承人亲属的履历表。

经查,申请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我处受理了该项公证申请,并指派公证员XXX和公证员助理XXXX办理,我处向当事人告知了继承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及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当事人承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愿承担举证不实及陈述虚假的法律责任;我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核实,现确认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罗某某于2017年XX月XX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罗某某死亡后在中国银行【账号:XXXX】遗留有人民币存款XX元及孳息(以下简称该存款)。该存款是罗某某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全部为遗产。

三、被继承人罗某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情况

被继承人罗某某与班某某共同生活期间,生育子女1人,儿子平某某,无其他子女。被继承人罗某某与班某某于1975年分开后未再共同生活,亦未再婚。被继承人罗某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四、被继承人罗某某的儿子平某某于1987年死亡,生前与次某某(公民身份号码:XXX)共同生活期间,生育子女1人,女儿索某某(公民身份号码:XXX)。平某某死亡后次某某未再婚,经走访询问核实,次某某在平某某死亡后对罗某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五、据被继承人的全体法定继承人称,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我处经查询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系统,未发现被继承人罗某某留有公证遗嘱的记录。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未有他人向我处提出异议。

六、现次某某和索某某表示要求继承上述存款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罗布曲珍生前留有的上述存款系罗某某的个人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罗某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罗某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与班某某分开后被继承人罗某某未与他人共同生活且在婚姻登记部门无婚姻登记记录,罗某某的儿子平某某先于罗某某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法由平某某的女儿索某某代位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次某某作为丧偶儿媳对被继承人罗某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依法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罗某某的遗产。故,兹证明罗某某的上述遗产由次某某和索某某共同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西藏自治区拉萨市阳光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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