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某发展有限公司为腾房而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3-09-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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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TJGGGY1661493419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天津某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某电子有限公司就坐落于天津港保税区标准厂房的房屋发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因广州某电子有限公司拖欠天津某发展有限公司租金,并拒绝腾空房屋,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决,广州某电子有限公司应将上述房屋腾空返还给天津某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今年下发了执行通知书。可是,广州某电子有限公司拒绝腾空,也无法取得联系,为避免纠纷、留存证据,天津某发展有限公司就上述天津港保税区标准厂房房屋腾空的现场情况向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公证处受理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指派公证员和公证人员随同天津某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来到天津港保税区标准厂房所在地,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公证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拍摄和录像。与此同时,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也在现场做清点工作。最后,公证员将现场拍照、录像的情况刻录至U盘,作为公证书的附件,向天津某发展有限公司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2023)XX字第XX号
申请人:天津某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XXXX,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天津某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于2022年7月8日申请对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所称天津港保税区标准厂房房屋现场状况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受理了申请人的上述申请。本公证员与本处工作人员陈某、崔某随同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于2022年7月8日在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某的指引下,来到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所称的天津港保税区标准厂房房屋,在本公证员与本处工作人员陈某、崔某的监督下,公证人员陈某于9时55分左右至10时36分左右使用本处所有的“HP DSJ-A77”记录仪对现场情况进行录像(共X段),公证人员崔某于9时56分左右至10时36分左右使用本处所有的“HP DSJ-A88”记录仪对现场情况进行录像(共X段),本公证员使用“Redmi K40S”手机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共X张)。现场将记录仪、手机交由我处工作人员陈某保管并带回我处,由我处工作人员陈某将上述视频文件和照片复制至我处计算机,并刻录至U盘(附件一)。
根据以上事实,兹证明本公证书后所附U盘1个(附件一)系以现场所用“HP DSJ-A77”记录仪、“HP DSJ-88”记录仪、“Redmi K40S”手机拍摄内容刻录所得,U盘中的内容(视频文件X段、照片XX张)与现实情况相符。
附件一:U盘1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津滨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