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公证工作

丧葬费、抚恤金等补贴款项分配协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3-09-05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GXGGGY165536633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当事人黄某英来到公证处咨询,称其父亲黄某强病故,黄某强过世后当地人社部门要求其办理公证,方能领取黄某强死亡后所得抚恤金、丧葬费,于是黄X英向公证处咨询公证事宜。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一般情况下,对丧葬补助金、遗属抚恤金的领取,不能以继承权的方式办理,但是可以在发放部门的同意下采用协议书公证的方式来处理,即由死者的父母、配偶、子女协商约定由其中一人或者若干人领取上述款项,社保中心依据公证书将丧葬补助金、遗属抚恤金支付给领取人。   

黄某英在了解办理该公证事项的流程和所需提供的材料后,向公证处提交了申请。在公证处的主持下,黄某英与其母亲甘某金经协商一致,均同意由黄某英一人领取上述款项,上述双方当事人就此签订协议书。该协议内容符合法律的规定,公证处对该协议书进行了公证,黄某英凭公证书领取了上述款项。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桂邕证字第XX号

协议人:黄某英,女,XXXX年X月X日,现住南宁市邕宁区X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甘某金,女,XXXX年X月X日,现住南宁市邕宁区X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协议书  

黄某英、甘某金双方于2021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协议书》公证。经查,申请人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协议书》。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黄X英与甘某金于2021年X月X日在本公证处,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指印(右手拇指)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江公证处 

公证员                 

2021年X月X日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