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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商行政机关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3-09-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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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GGGY165508642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有消费者向XX市X工商行政机关投诉某汽车销售企业所销售的汽车涉嫌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虚假表示”行为,工商行政机关拟对消费者的投诉进行立案查处,拟采取暂扣物品的行政强制措施。消费者的投诉如果查证属实,工商行政机关将对该企业处以较重的行政处罚,本案属于工商行政机关处理的重大案件。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为了将调查取证工作做得扎实,该机关向XX市X公证处申请对其以拍照、录像方式进行的调查取证行为进行保全证据公证。该公证处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第六十四条规定“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首先,根据上述规定,公证处可以应行政机关的申请,对其在行政案件中的调查取证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就本案而言,行政机关以现场拍照、现场录像的方式所取得的视频资料和数码照片属于电子数据证据,但电子数据证据具有易伪造和篡改的脆弱性,公证处参与保全可以证明电子数据的完整性,证明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包括取得电子数据过程的完整性和取得电子数据本身的完整性。该机关对于公证处的上述观点表示予以认可。公证处受理了该公证申请,公证处指派公证员韩某某和秘某某承办该保全证据公证。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到提高,“民告官”的案件并不鲜见,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对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行政机关不得事后取证,即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之时,应做到具有相应的法定职权、调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依据正确,行政行为应符合法定程序。因此,有的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向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通过公证处对行政机关调查取证行为的保全证据公证,能够行政案件的调查处理的过程公开透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充分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冀XX证经字XX号

申请人: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河北省XX市XX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曹某。

委托代理人: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XXXX年XX月XX日向我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在申请人向我处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申请人称:“我局接到消费者的投诉,称位于XX市XX大街XX贸易园区的XXX汽车销售企业所销售的汽车涉嫌虚假表示,我局下属的的经济检查支队拟对此进行立案调查,并拟采取暂扣物品的行政强制措施,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我局的行政执法人员将对被诉产品的车辆进行拍照、摄像,拍照和摄像取得的视频资料和数码照片作为证据,鉴于视频资料和数码照片属于电子数据证据,具有易伪造和篡改的脆弱性,为此,特申请X市XX公证处对我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在本次行政执法过程中拍照、录像所取得的电子数据进行保全证据公证,以证明我机关行政执法过程中所取得的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我处于当日受理了该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XXXX年XX月XX日上午,本公证员与公证员秘某某携带我处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及笔记本电脑随同申请人指派的负责拍照和摄像的工作人员程某(男,身份证号码:XXXX)、樊某某(男,身份证号码:XXXX)一同来到XX市XX大街XX汽车贸易园区内一外墙上标有“综合展销中心”、“XXXX”字样的大厅的前面,XX时XX分本公证员开启数码摄像机以实时录像的方式对申请人指派的工作人员程某、樊某某的现场拍照行为和现场摄像的行为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员秘某某也开始以现场拍照的方式对上述工作人员的拍照、摄像行为进行保全证据。

在本公证员与公证员秘某某的监督下,申请人指派的工作人员程某使用其携带的数码照相机、樊某某使用其携带的数码摄像机对现场所停放的两辆机动车(其中一辆机动车前挡风玻璃上粘贴有“XXXX” 牌号,另一辆机动车前挡风玻璃贴有“XXXX”牌号)进行拍照和摄像,并对车内的相关部位进行拍照和摄像,申请人的工作人员程某、樊某某停止拍照、摄像后,将数码照相机和数码摄像机均交给本公证员。随后,本公证员与公证员秘某某及申请人的工作人员程某、樊某某一同进入该家汽车销售企业的大厅内,在该大厅内本公证员操作我处笔记本电脑当场将申请人工作人员程某在上述过程中拍摄所取得的数码照片复制到我处笔记本电脑的本地磁盘,将该数码照相机交还给申请人的工作人员程某,申请人工作人员樊某某现场摄像所使用的数码摄像机继续由本公证员保存。XX时XX分本公证员关闭数码摄像机,停止实时录像。

XX时XX分,本公证员第二次开启数码摄像机,开始对申请人的工作人员程某借用我处的数码照相机进行现场拍照的行为进行保全证据,在本公证员与公证员秘某某的监督下,申请人的工作人员程某使用我处的数码照相机,又对上述两辆机动车进行现场拍照,并对车内的相关部位及其他相关场景进行现场拍照,申请人的工作人员程某停止现场拍照后,将我处数码照相机交还给公证员秘某某。XX时XX分,本公证员关闭数码摄像机,停止实时录像。本公证员与公证员秘某某将我处的数码摄像机、数码照相机、笔记本电脑及申请人的工作人员樊某某所携带的数码摄像机带回我处。

本公证员使用我处的电脑刻录设备将申请人工作人员程某使用其数码照相机现场拍照和借用我处数码照相机现场拍照所取得的数码照片和申请人工作人员樊某某现场摄像所取得的视频文件一并刻录至一张空白光盘;将本公证员现场摄像所取得视频文件和秘某某现场拍照所取得的数码照片也一并刻录至一张空白光盘。本公证员委托专业文印店将申请人的工作人员程某借用我处数码照相机所拍摄的数码照片50张打印成彩色纸质照片。

就上述过程本处公证员韩某启制作了工作记录。

兹证明本公证书后的附件袋内装有光盘一式二张,其中一张光盘经过我处封存,另一张未封存,光盘内存储的数码照片电子数据、视频文件电子数据系申请人的工作人员程某、樊某某在上述过程中现场拍照和现场摄像所取得;上述光盘内存储的数码照片电子数据和视频文件的电子数据完整;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纸质彩色照片50张系申请人的工作人员程某使用我处数码照相机拍摄的数码照片打印所得,纸质彩色照片与光盘内存储的数码照片内容一致;存储本公证员与公证员秘某某现场实时录像和现场拍照所取得的视频文件、数码照片的光盘由我处保存。

附:纸质彩色照片50张

附件袋内装有光盘2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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