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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金某赠与合同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3-09-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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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ZGGGY1652426324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2年X月XX日,廖某与金某一同来到公证处,称他们欲将他们名下的房产赠与给他们的女儿,因此要申请办理赠与合同公证。了解到当事人需求后,公证处工作人员为当事人解答了办理赠与合同公证的法律关系及法律意义。赠与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的或附一定条件的赠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双方签订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经了解,他们就只有一个子女,为了让女儿以后有个良好的居住环境及生活保障,因此他们夫妻双方想将上述房产赠与给女儿。随后公证员向他们告知了赠与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详细询问了他们欲办理赠与的房屋的购买时间,房产是否有抵押、查封、扣押等限制房产处分权的情况;还有二人的结婚时间,家庭成员情况,是否有婚前或夫妻财产约定等。并着重告知,公证赠与不可非法撤销的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是否是单独赠与受赠人等问题。当事人表示了解后,随即向当事人出具了一次性告知单,写明所需材料,当日下午,当事人材料准备齐全后,公证员亲自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对房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对相关证明材料逐一审查。上述房屋系贷款购买,二人协商房屋的贷款由甲方二人负责偿还,各自承担50%。根据民法典规定,抵押期间,抵押财产可以转让,但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财产转让后,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当事人表示会及时通知抵押权人,经审批,当事人赠与财产是赠与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办证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在询问赠与人与受赠人真实意思表示后,随即为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2)黔六盘水义发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赠与人):廖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西路,公民身份号码:XXXX。

(赠与人):金某,女,一九XX年X月XX日,身份证住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西路,公民身份号码:XXXX。

乙方(受赠人):廖某某,女,二〇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西路,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赠与合同   

甲、乙双方于二〇二二年X月XX日向本公证处申请办理前面的《赠与合同》公证。

经查,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赠与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均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赠与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具体、明确,合同项下标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赠与条件。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廖某、金某与廖某某于二〇二二年X月XX日在本公证处、在本处公证员鲁兰及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指印属实。

《赠与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捺指印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六盘水市义发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二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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