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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公证提存职能化解司法执行难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3-09-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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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XGGGY1650876306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段某同曹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双方协议,共有车辆归段某所有,段某补偿曹某现金伍万元。《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曹某却心有不甘,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调解协议,既不交付自己手中的车辆,也不接受段某支付的现金。段某担心延迟履行、车辆损坏,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建议段某先对应支付补偿款进行公证提存,再对其应得车辆进行强制执行。段某遂向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

本案所涉的公证提存事务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本案中,可先由段某将应支付补偿款转入公证处提存专用账户,待法院将涉案车辆执行交付给段某后,再由公证处将款项转入曹某名下账户。

公证员受理了本公证申请,申请人将提存款存入公证处专用账户后,为提存人出具了《提存证书》。随后,提存人将《提存证书》提交法院,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取得了车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就提存费用的负担达成和解,段某同意自行承担提存费用。最后,曹某前往公证处领取了提存款及其利息。本案执行完毕。

按照《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传统公证提存分为清偿提存公证和担保提存公证,且多是依据事前协议。本案类似于清偿性提存,但由于办理依据是司法机关的裁判文书,尤其是双方互负到期债务,因此在未经债权人确认或司法机关执行结案的情况下,将债务人(提存人)的单方提存行为定性为债务履行完毕、消灭债务、权利义务终止却有些草率,以此径直消灭债务可能使公证机构面临因提存受领人对待给付义务履行不完全而提存人要求部分取回权的风险。因此,公证处将本公证归类为提存资金监管,既可实现公证提存的诚信担保功能,又为后期提存人在无法获得对待给付时直接取回提存款设定了依据。

同时,公证的基本功能在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本案本是个简单的家事纠纷,且涉案金额不大,但由于所申请的提存既没有当事人事前约定,又非司法机关或行政部门申请,所以公证员在办理本公证过程中十分慎重,不是仅对提存款一“提”了之,而是对提存物领取条件、提存费用的承担、申请人取回权乃至提存通知有效送达等各环节细致思考,充分考虑后期法院执行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兼顾争议双方利益,争取细节设定公平合理,避免提存后产生新的纠纷,真正做到提存后定纷止争。

在民商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在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情形下,由于争议双方关系恶劣而彼此之间缺乏信任,都担心已方履约后,对方不履行相对义务,使自己陷于被动境地,而一方申请法强制执行,法院在大量执行案件面前也难以平衡双方利益,常使案件长期执行无果,这大大降低了执行效率,增加了执行成本。但如果一方将履约标的提存于专业提存机构——公证处,另一方在取得履约证明或达成受领条件后才能取得提存物,则能够极大地降低司法执行风险,提高司法执行效率,彰显了公证在司法辅助工作中化解纠纷的重要作用。

【公证书格式】

提  存  证  书

(XXXX)赣浔阳证内字第XXXX号

申请人:段某

公证事务:提存(资金监管)

申请人段某于XXXX年X月X日向我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据申请人陈述,申请人同曹某于此前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协议,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申请人应给付XXXX给曹某。现申请人为履行法定义务,欲将应交付款项提存至我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本处受理申请人的上述提存申请。申请人于XXXX年XX月XX日将XXXX通过转账形式转入本处专用提存账户。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申请人段某依据XXXX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编号:(20XX)赣XXX民初XXX号】,将其应向曹某支付的XXXX于XXXX年XX月XX日提存至本处进行资金监管。      

附:银行入账单复印件一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或印章)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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