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公证工作

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3-09-05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GDGGGY164601172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张某(化名,系未成年人)涉嫌寻衅滋事被羁押,因受害人实际损伤相对较轻,未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属于轻微刑事案件。案发后,张某通过家属主动向检察机关表明赔偿意愿,检察机关为践行少捕慎诉司法新理念,节约司法成本,化解社会矛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同意其将赔偿保证金提存于公证处。

南昌市大成公证处收到检察机关的申请后,第一时间前往检察机关同张某亲属详细沟通,公证员先对张某亲属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再次确认张某亲属的赔偿意愿,在告知张某亲属的权利义务和该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后,耐心指导其将赔偿金汇入该处指定提存账户,并当场为其出具了提存公证书。

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是指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赔偿意愿且有赔偿能力,但因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诉求没有得到满足,或因双方矛盾激化等原因而致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表明赔偿意愿并向办案单位、公证机构或双方认可的调解组织等第三方缴存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后,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或变更为非羁押强制措施的办案制度。

办理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是公证机构介入检察辅助领域的积极尝试,也是“检察+公证”联手妥善解决非合理诉求与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制度矛盾的有益探索。

【公证书格式】

提存证书

XXXX)赣洪大证内字第XXXX号

兹证明张某亲属依据XX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赔偿保证金提存决定书》将赔偿保证金人民币X万元整于2022年4月6日提交至本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南昌市大成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XX年XX月XX日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