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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女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继承权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3-09-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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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ZJGGGY1641433619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初,王某通过律师向公证处咨询,其丈夫赵某与女儿赵某某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其中赵某名下有10多家公司股权、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以及若干房产、存款、住房公积金、保单,赵某某名下也有若干房产、存款、保单,为了公司企业的正常运转,急于办理继承公证。

为了尽快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承办公证员受理该案后对案件进行了梳理。本案首先需要明确赵某和赵某某的死亡顺序,其次案涉财产种类较多需厘清如何办理继承公证事宜。经公证员审查核实,2021年XX月XX日,赵某与赵某某共同乘坐的黑色轿车途经宁波市一交叉路口时,附近的桩机意外倒塌,导致轿车被砸压,二人在该事件中死亡。根据医院死亡证明并查阅医院医疗诊断书和病历,均无法判断二人死亡的先后顺序。根据民法典1121条规定,推定赵某先于其女儿赵某某死亡。两名死者死亡后遗留有多不动产、多家公司股权和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存款、公积金等遗产。遗产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没有限制股权继承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没有明确约定继承事宜。另查明两名死者生前均无遗嘱、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赵某与妻子王某只育有一女赵某某。赵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赵某某死亡明未婚无子女。

最终,公证员及时为王某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当事人凭公证书顺序办理了房产更名、公司和合伙企业登记变更、住房公积金和存款领取等事宜,解决了当事人急难愁盼的问题。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浙甬业证内字第XXXX号

申请人: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白杨街某弄某室。

被继承人: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白杨街某弄某室

公证事项:法定继承

申请人王某因继承被继承人赵某某的遗产,于2021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一、不动产权证壹本。

二、死亡证明贰份,结婚证壹本,出生公证书壹本[(2009)浙甬天证外字第XXXX号]。

三、王的身份证,户主为王某某的户口本。

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申请人均承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无误,如虚假或遗漏而对他人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赵某某2021年XX月XX日在宁波市死亡。

二、赵某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父亲赵(已于2021年XX月XX日死亡)、母亲王,赵某某生前未婚无子女。

三、该公证事项涉及的遗产为赵某某的个人财产,具体为坐落在宁波市鄞州区某幢的房屋,建筑面积:709.73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浙(2018)宁波市东钱湖不动产权第XXXX号。

四、据王称,被继承人赵某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现王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赵某某遗留的上述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上述房产为被继承人赵某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又因赵某某及其父亲赵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故被继承人赵某某的父亲先于赵某某死亡,又因赵某某生前未婚无子女,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赵某某死后遗留的上述房产应由其母亲王继承。继承后,王占上述房产100%产权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信业公证处

公证员               

2021年7月14日          

公  证  书

(2021)浙甬业证内字第XXXX号

申请人: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白杨街某弄某室。

被继承人: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白杨街某弄某室

公证事项:法定继承

申请人王因继承被继承人赵的遗产,于2021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一、营业执照壹拾叁本,公司章程玖份,合伙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贰份,合伙协议贰份。

二、死亡证明贰份,结婚证壹本,出生公证书壹本[(2009)浙甬天证外字第XXXX号]。

三、王的身份证,户主为王的户口本。

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申请人均承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无误,如虚假或遗漏而对他人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赵2021年XX月XX日在宁波市死亡。

二、赵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妻子王、女儿赵(已于2021年XX月XX日死亡),赵的父母均先于赵X死亡,赵生前未婚无子女。

三、该公证事项涉及的遗产为赵与妻子王的夫妻共同财产,具体为:

(财产明细部分编者略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和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上述公司股份和合伙企业出资额中50%份额归王所有,另外50%份额为被继承人赵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赵的父母均先于赵死亡,又因赵和其女儿赵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故被继承人赵的女儿赵后于赵死亡,因赵在分割遗产前死亡,赵生前未婚无子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赵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王。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赵死后遗留的上述公司股份和合伙企业出资额应由其妻子王继承。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及以上公司章程的规定,王继承以上公司股东资格,根据合伙人协议及合伙人一致意见继承取得四家合伙企业合伙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信业公证处

  公证员                

2021年7月14日            

公  证  书

(2021)浙甬业证内字第XXXX号

申请人: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白杨街某弄某室

被继承人: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白杨街某弄某室

公证事项:法定继承

申请人王因继承被继承人赵X的遗产,于2021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一、宁波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清单壹份。

二、死亡证明贰份,结婚证壹本,出生公证书壹本[(2009)浙甬天证外字第XXXX号]。

三、王的身份证,户主为王的户口本。

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申请人均承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无误,如虚假或遗漏而对他人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赵2021年XX月XX日在宁波市死亡。

二、赵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妻子王、女儿赵(已于2021年XX月XX日死亡),赵的父母均先于赵死亡,赵生前未婚无子女。

三、该公证事项涉及的遗产为赵与妻子王的夫妻共同财产,具体为宁波市住房公积金共计人民币壹拾万零陆仟贰佰玖拾捌元捌角叁分,个人账号:XXXX。

四、据王称,被继承人赵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现王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赵遗留的上述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和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上述公积金中50%份额归王某所有,另外50%份额为被继承人赵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赵的父母均先于赵死亡,又因赵和其女儿赵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故被继承人赵的女儿赵后于赵死亡,因赵在分割遗产前死亡,赵生前未婚无子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赵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王。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赵X死后遗留的上述公积金份额应由其妻子王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信业公证处

公证员               

2021年7月14日          


公  证  书

(2021)浙甬业证内字第XXXX号

申请人: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白杨街某弄某室

被继承人: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白杨街某弄某室

公证事项:法定继承

申请人王因继承被继承人赵的遗产,于2021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叁本,国有土地使用证贰本。

二、死亡证明贰份,结婚证壹本,出生公证书壹本[(2009)浙甬天证外字第XXXX号]。

三、王某的身份证,户主为王的户口本。

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申请人均承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无误,如虚假或遗漏而对他人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赵某于2021年XX月XX日在宁波市死亡。

二、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妻子王、女儿赵(已于2021年XX月XX日死亡),赵的父母均先于赵死亡,赵生前未婚无子女。

三、该公证事项涉及的遗产为赵与妻子王的夫妻共同财产,具体为:

(财产明细部分编者略

四、据王称,被继承人赵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现王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赵某遗留的上述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和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上述房产中50%产权份额归王所有,另外50%产权份额为被继承人赵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赵的父母均先于赵某死亡,又因赵和其女儿赵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故被继承人赵的女儿赵后于赵死亡,因赵在分割遗产前死亡,生前未婚无子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王。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赵某死后遗留的上述房产份额应由其妻子王继承。继承后,王占上述房产100%产权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信业公证处

公证员               

2021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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