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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调解提前介入的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3-09-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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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SGGGY1635325986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刘甲与解甲原系原配夫妻,两人于2003年协议离婚并于2010年复婚;刘甲与解甲共生育两个子女,分别是女儿刘乙、儿子刘丙。刘甲生前先后留有2019年和2021年订立的两份公证遗嘱。在2019年遗嘱中,刘甲将其个人拥有的房产留给女儿刘乙,将现金、银行存款、银行理财、股票留给妻子解甲;在2021年遗嘱中,刘甲将上述房产修改为留给女儿刘乙和儿子刘丙平分。另,解甲在2019年与刘甲同时立下公证遗嘱,将其个人拥有的房产留给儿子刘丙。刘甲于今年7月去世,解甲、刘乙、刘丙需要处理刘甲遗留的财产,但由于意见不同,家庭矛盾一触即发,各方遂申请公证处主持调解。

本案中,刘甲和解甲在2019年同时订立公证遗嘱时,一致同意为了公平一儿一女每人一套房产,刘甲立遗嘱留给女儿刘乙,解甲立遗嘱留给儿子刘丙。2021年刘甲单独修改遗嘱,将自己的房产改为女儿刘乙和儿子刘丙平分。通过深入沟通了解,刘甲在生病期间的所有医疗费用由女儿刘乙全包,刘乙为其父亲刘甲付出了更多的心力、物力和财力。刘乙认为父母之前已经向儿女和盘托出儿女每人一套房产的想法,父亲最终的房产的分配方案让她颇感意外、深感不公。解甲私下对公证员表示,她也认为丈夫对于上述房产的处理方案不合理,如果按照丈夫的遗嘱继承上述房产,她可能会考虑修改自己的遗嘱。刘丙认可姐姐刘乙在照顾生病的父亲方面付出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若是按照父亲刘甲的遗嘱分配,在情理上确实会对姐姐有所亏欠,但他又不愿轻易放弃预期的财产利益。

家事类案件的处理都需结合具体的家庭情况考虑,才能找到最妥善的处理方案。在本案中,解甲、刘乙、刘丙三方在法理与情理中相互纠结,刘乙和刘丙更是互相观望,谁都不愿就刘甲遗产分配方案先表态。在此种情形下,他们迫切地需要一个中立、公正的第三方介入其中,能在充分尊重、保护三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他们解决问题。公证员在充分了解了这个家庭的实际情况后,为了维护家庭团结和睦,维系亲情,应解甲、刘乙和刘丙的请求,在办理刘甲遗留财产的继承公证前介入,主导相关遗产继承问题进行调解解决。

公证员在遵循公证程序规则的情况下,与各方进行了共同的和单独的沟通,对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全面、详尽的解释,并就个中利害关系向各方释明。在初步沟通后,公证员及时根据三方的意思表示起草了调解协议,之后各方一起就调解协议的整体框架和细节进行探讨,几番修订之后,最终成稿的调解协议得到解甲、刘乙和刘丙三方的一致认可并进行签订。三方最终约定:刘甲遗产中的房产,受益方刘乙、刘丙均放弃遗嘱继承,由刘乙作为法定继承人一人继承。刘甲的现金、银行存款、银行理财、股票,受益方解甲放弃按照遗嘱继承,刘丙作为法定继承人一人继承。调解协议签订之后,公证员为该家庭办理了相应的继承公证手续,调解协议作为家事纠纷调解的材料附于公证卷宗中。

本案例中,公证员尊重申请人的真实意思,根据家庭的实际养老情况,充分发挥了调解的主观能动性,通过电话咨询、面对面咨询、单独咨询等方式对调解三方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促成各方自愿达成了调解方案,同时签订了调解协议并办理了继承公证,至此妥善化解了家庭纠纷、理性分配了家庭财产。在这过程中,刘乙对父亲多年的倾心付出得到了相应的回报;刘丙表面上放弃了房产的继承,但获得了动产的继承,同时维系了家庭和睦和姐弟感情;解甲达成了公平分配财产的愿望,同时获得更安心的养老环境,也不必因子女对财产分配上的矛盾纠纷而烦扰。

【公证书格式】

调 解 协 议 书

甲方:解甲,女,公民身份号码:XXXX。

乙方:刘乙,女,公民身份号码:XXXX。

丙方:刘丙,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协议目的:被继承人刘甲已于XXXX年XX月XX日去世,甲方解甲系刘甲的妻子,乙方刘乙系刘甲的女儿,丙方刘丙系刘甲的儿子。为了维护家庭团结和睦,维系亲情,经南京公证处调解,甲乙丙三方自愿就继承刘甲遗留的房产和股票的继承达成一致,特立此协议以资三方共同遵守。

协议内容:

1、财产情况

(1)位于XXX的房子登记在刘甲的名下,系刘甲的遗产。

(2)刘甲名下遗留有的现金、银行存款、银行理财、股票若干,取得时间在刘甲和解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刘甲与解甲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系刘甲的遗产。

2、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情况

(1)刘甲于XXXX年XX月XX日订立有公证遗嘱一份,编号为(XX)宁南证民内字第XX号,主要内容是将上述房产遗留给刘乙一人继承,且不作为其与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将所有的现金、银行存款、银行理财、股票都遗留给解甲一人继承。

(2)刘甲于XXXX年XX月XX日订立有公证遗嘱一份,编号为(XX)苏宁南京证字第XX号,主要内容是将上述房产遗留给刘乙、刘丙二人平均继承,且均不作为他们与各自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

(3)刘甲除以上两份遗嘱之外没有订立过其他任何形式的遗嘱,刘甲没有订立过遗赠抚养协议。

(4)按照法律规定,立遗嘱人刘甲针对同一财产先后订立有不同遗嘱的,以后最后一份遗嘱内容为准。

3、现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针对上述财产的继承方案如下:

(1)针对房产部分:

按照刘甲遗嘱,刘乙、刘丙分别可以继承上述房产50%的份额。刘乙和刘丙均要求放弃按照遗嘱继承上述房产。

上述房产依法适用法定继承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解甲、刘乙、刘丙。解甲和刘丙均放弃继承上述房产。

综上,上述房产由刘乙一人继承。

(2)针对现金、银行存款、银行理财、股票部分

按照刘甲遗嘱,解甲可以继承上述现金、银行存款、银行理财、股票等资产中属于刘甲的遗产部分,即上述动产的50%。解甲放弃继承上述动产中属于刘甲的遗产部分。

上述动产中属于刘甲的遗产部分,依照适用法定继承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解甲、刘乙和刘丙。解甲和刘乙均放弃继承上述动产。

综上,上述动产中属于刘甲的遗产部分(即上述动产的50%)由刘丙一人继承。

4、甲乙丙三方对上述内容有着准确和一致的理解,作出放弃意思表示成员对放弃相应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都已明确知晓,作出放弃的意思表示均为真实自愿。

5、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之日生效,本协议一式一份,由南京公证处留存。

甲方:                乙方:              丙方:

日期:               日期:              日期:

公 证 书

XXXX)苏宁南京证字第XX号

申请人:刘丙,男, 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XXXX

被继承人:刘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原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XXXX

公证事项:继承银行存款、银行理财、股票

申请人刘丙于XXXX年XX月XX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刘甲遗留的银行存款、银行理财、股票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编号为(XXXX)宁南证民内字第XX号和编号为(XXXX)苏宁南京证字第XX号的公证书、银行查询单等。

我处向申请人告知了继承公证的意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刘甲于XXXX年XX月XX日因病在南京市死亡。

二、刘甲和解甲(公民身份号码:XXXX)于XXXX年XX月XX日协议离婚,后于XXXX年XX月XX日复婚;刘甲有两个子女,分别是女儿刘乙、儿子刘丙;刘甲的父亲是刘父,母亲是刘母,均先于其死亡。

三、1、刘甲名下遗留有存于南京银行个人银行卡活期存款XX元(具体金额以该账户实际金额为准),账号XXXX,系婚内取得,系刘甲和解甲的夫妻共同财产。

2、刘甲名下遗留有存于南京银行个人整存整取存款XX元(具体金额以该账户实际金额为准),账号XXXX,系婚内取得,系刘甲和解甲的夫妻共同财产。

3、刘甲名下遗留有存于南京银行理财产品份额XX(具体金额以该账户实际金额为准)、可用份额XX、产品代码: XXXX,系婚内取得,系刘甲和解甲的夫妻共同财产。

4、刘甲名下遗留有中国某公司南京XX营业部的证券资产,证券代码XXXX、证券名称XXXX、股份余额XX、股份可用XX,系婚内取得,系刘甲和解甲的夫妻共同财产。

四、刘乙、刘丙、解甲称,刘甲无其他继承人,刘甲生前立有两份公证遗嘱,分别是XXXX年XX月XX日于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订立的编号为(XX)宁南证民内字第XX号公证遗嘱、XXXX年XX月XX日于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订立的编号为(XX)苏宁南京证第XX号公证遗嘱。其中只有前一份遗嘱对上述财产作出处分,具体内容是:将所有的现金、银行存款、银行理财、股票都遗留给解甲一人继承。除上述提及的两份公证遗嘱外刘甲无其他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刘乙、刘丙、解甲均对此无争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无他人向我处提出继承异议;经查询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系统,未发现刘甲其他公证遗嘱信息记录。

五、解甲表示放弃按照上述遗嘱继承上述财产的权利,上述财产的继承依法适用法定继承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解甲、刘乙、刘丙。解甲和刘乙均放弃继承上述财产。

依据上述事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上述财产为被继承人刘甲和解甲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份额为被继承人刘甲的遗产。因解甲表示放弃按照遗嘱继承上述财产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刘甲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刘甲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妻子解甲、女儿刘乙均表示放弃继承上述遗产,故被继承人刘甲的上述遗产由其儿子刘丙继承。综上所述,刘甲的上述财产由其儿子刘丙继承。

本公证书仅用于办理继承上述财产,用于其他事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公 证 书

XXXX)苏宁南京证字第XX号

申请人:刘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XXXX

被继承人:刘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原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XXXX

公证事项:继承房产

申请人刘乙于XXXX年XX月XX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刘甲遗留的房产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编号为(XX)宁南证民内字第XX号和编号为(XXXX)苏宁南京证字第XX号的公证书,编号为宁房权证玄转字第XX号《房屋所有权证》和编号为宁玄国用(XXXX)第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等。

我处向申请人告知了继承公证的意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刘甲于XXXX年XX月XX日因病在南京市死亡。

二、刘甲和解甲(公民身份号码:XXXX)于XXXX年XX月XX日协议离婚,后于XXXX年XX月XX日复婚;刘甲有两个子女,分别是女儿刘乙、儿子刘丙;刘甲的父亲是刘父,母亲是刘母,均先于其死亡。

三、坐落于XXX的房产(建筑面积:XX平方米;丘(地)号:XX)登记在刘甲名下,是刘甲继承其父母的遗产,刘甲与解甲离婚时约定该房产归刘甲个人所有。

四、刘乙、刘丙、解甲均称,刘甲无其他继承人,刘甲生前立有两份公证遗嘱,分别是XXXX年XX月XX日于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订立的编号为(XXXX)宁南证民内字第XX号公证遗嘱、XXXX年XX月XX日于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订立的编号为(XXXX)苏宁南京证第XX号公证遗嘱。两份公证遗嘱均对上述房产作出处分,其中,刘甲在编号为(XXXX)宁南证民内字第XX号公证遗嘱中将上述房产遗留给女儿刘乙一人继承,且不作为其与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刘甲在编号为(XXXX)苏宁南京证第XX号公证遗嘱中将上述房产遗留给女儿刘乙、儿子刘丙二人平均继承,且均不作为他们与各自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除上述提及的两份公证遗嘱外刘甲无其他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刘乙、刘丙、解甲均对此无争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无他人向我处提出继承异议;经查询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系统,未发现刘甲的其他公证遗嘱信息记录。

五、刘乙、刘丙均表示放弃按照上述遗嘱继承上述房产的权利,上述房产依法适用法定继承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解甲、刘乙、刘丙。解甲和刘丙均放弃继承上述房产。

依据上述事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上述房产为被继承人刘甲的个人财产,为刘甲的遗产。因刘乙、刘丙均表示放弃按照上述遗嘱继承上述房产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刘甲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刘甲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妻子解甲、儿子刘丙均表示放弃继承上述遗产,故被继承人刘甲的上述遗产由其女儿刘乙继承。综上所述,刘甲的上述房产由其女儿刘乙继承。

本公证书仅用于办理继承上述房产,用于其他事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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