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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证据组合事实确认书公证为买房人纾困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3-09-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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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JGGGY162579505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拥有一套坐落于XX市XX路X号X幢X层X号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晋X(2020)XX市不动产权第X号,不动产登记时间为2019年4月。因经营生意周转需要,李某与张某于2020年7月达成了转让房屋的合意并自愿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总价为人民币600万元。张某陆续向李某支付了房款并于2020年11月支付完毕。然而,当张某和李某共同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转移过户手续时,才发现受当地限购规定影响,2021年4月之后方可办理转移登记。此时,若张某和李某解约并退房已经没有了现实基础,因为李某已将收到的房款用于生意周转且张某已于2020年7月接手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张某和李某对限购规定均不了解,但是双方均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在朋友的指点下,两人来到公证处进行咨询并寻求帮助。

在了解相关情况后,公证员为张某提供了保全证据组合公证的解决方案:房屋转让事实确认保全证据+房屋现状保全证据。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审查和核对了张某和李某提供的涉及房屋转让的相关文书凭证,包括不动产登记证书、发票、买卖合同、交易流水、收据等,为双方草拟了《房屋转让事实确认书》,双方对该确认书中提及的房屋基本情况、房款、房屋交付、过户登记及费用承担等内容进行了确认和明确。双方签署了该确认书后,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同双方来到该房屋所在位置,对该房屋的现状进行了固定,以此来证明李某已经交付和张某正在装修的事实。最后,张某在拿到房屋转让事实确认和房屋现状保全证据公证书后,直言吃到了定心丸。

在现实生活中,或基于对朋友、同事的信任,或未能事前核实清楚,买房人买到的房屋存在没有产权证或者有产权证但是受到限购无法转移登记的情形,如果已经支付了大部分房款将会给买房人带来潜在的风险,比如在交付之后房屋被人民法院查封、卖房人忽然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但其子女不清楚该转让事实。对没有产权证的房屋或者受限购的房屋的转让办理合同公证将给公证处带来合法性审查的阻碍,但是基于已经发生的转让事实可以通过保全证据公证的方式去办理,这样既可以对转让事实钉一个有效的“时间戳”,也能帮助买卖双方整理和固定相关证据,为买房人将来顺利实现过户登记或者遇到法律纠纷提供证据支持。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XXX证X字第4XXXX号

申请人:

转让人(甲方):李某,女,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

受让人(乙方):张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李某、张某于二○二○年十一月四日共同来到本处,申请对其确认已经发生的房屋转让事实以及基于该事实形成的相关文书凭证向本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受理了申请人的上述申请。本公证员于二○二○年十一月四日在本处门牌编号XXXX号的办公室内,对申请人进行了告知和询问。申请人均表示知悉转让房屋和保全证据公证的法律意义,并确认如下事实:

一、双方均确认李某已将位于XX市XX路X号X幢X层XXXX号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X(2020)XX市不动产权第X号】及配套的两个车位(B01、B02)以人民币600万元的总价转让给张某并完成了交付。基于该事实,双方向本公证员提供了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商品房屋买卖合同》、住宅发票、完税证明、维修资金票据、不动产权证、车位发票(2张)、《房屋买卖业务签订文件合订本》、《补充协议》、《房屋交接确认书》、收据(3张)的原件及复印件,同时还提供了双方的银行转账凭证打印件(14张)。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孙某对双方提供的上述材料进行了核对,并就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向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双方对此确认无异议并在上述材料复印件和打印件上签字、按手印。

二、为明确双方权责关系,转让人李某、受让人张某于二○二○年十一月四日在本公证员面前签署了《房屋转让事实确认书》,双方承诺签署该确认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确认书的内容(房屋基本情况、房款、房屋交付、过户登记及费用承担等)经双方确认与事实相符且核对无误。该确认书共签署叁份,申请人均同意将壹份留存公证档案卷宗,剩余贰份装订于公证书交由申请人双方收存。

三、本公证员告知双方当事人:不动产权属转让应依法到不动产管理和登记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双方当事人应在条件成就时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以求最终实现双方期待的目的。双方当事人对此表示知悉、理解,虽然上述房屋暂时无法在太原市不动产管理和登记部门办理转移登记,但双方自愿将上述《房屋转让事实确认书》及相关文书凭证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以此作为双方互信守约的证明。

综上,兹证明:

一、本公证书所附的《房屋转让事实确认书》与申请人签署并出示给本公证员的原件内容一致,该《房屋转让事实确认书》上转让人“李某”和受让人“张某”的签字、指印均属实;

二、本公证书所附的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商品房屋买卖合同》、住宅发票、完税证明、维修资金票据、不动产权证、车位发票(2张)、《房屋买卖业务签订文件合订本》、《补充协议》、《房屋交接确认书》、收据(3张)的复印件与申请人提供的原件内容相符;

三、本公证书所附的银行转账凭证打印件(14张)上转让人“李某”和受让人“张某”的签字、指印均属实。

公  证  书

(2020)XXX证X字第4XXXX号

申请人:李某,女,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

        张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李某、张某因确认房屋转让事实固定证据需要,于二○二○年十一月四日申请本处对位于XX市XX路X号X幢X层X号的房屋及配套的两个车位(B01、B02)现状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经申请人陈述:双方均确认李某已将上述房屋及配套的两个车位(B01、B02)以人民币600万元的总价转让给张某并完成了交付,张某现为上述房屋及车位的实际占有人,为明确双方权责关系,双方申请办理现状保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在受理该公证申请后本处指派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孙某办理。二○二○年十一月四日下午十三时四十五分,本公证员、公证员助理孙某同申请人李某、张某共同来到位于XX市XX路X号X幢X层X号的房屋所在位置。在李某、张某的引导下,本公证员对该不动产及配套的两个车位(B01、B02)现状进行查看并使用自用手机拍照,在查看完毕后,双方再次确认该房屋及车位已由李某交付给张某。公证员助理孙某使用本处录像机对上述过程进行了摄像。

之后,本公证员将在上述过程中拍照取得的13张照片和孙某摄像取得的1段视频文件(文件名:XXXX.MPX,文件大小:229MB)在本处进行了光盘刻录。

根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本公证员、公证员助理孙某于二○二○年十一月四日同申请人李某、张某共同来到位于XX市XX路XX号XX幢XX层XX号的房屋位置对该房屋及配套的两个车位(B01、B02)现状进行了查看和拍摄;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1张光盘刻录的图片和视频文件所显示的内容与上述现场的实际情况一致;上述保全的经过属实。

附件:1张光盘(刻录有:13张电子版照片和文件名为XXXX.MPX的视频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二○二X年X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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