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公证工作

株洲甲公司抽样检测保全证据公证

  • 案例时间:2023-09-05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HNXGGGY161890407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株洲甲公司与上海乙公司签订了《产品买卖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了十五套动力电池系统作为汽车配件。随后,甲公司将安装有上述动力电池系统的汽车出售给长沙丙公司,且已实际交付。丙公司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发现动力电池系统有质量故障,其中一台车因电池系统质量问题发生了自燃事故烧毁,一台车因电池系统质量问题已经不能正常使用。剩余十三台车的动力电池系统经甲公司的技术人员进行自检和技术分析,发现其中十二台已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因乙公司的电池系统质量问题给甲公司带来重大经济损失,同时也给甲公司的声誉带来不良影响,甲公司已就产品质量纠纷诉至法院。现甲公司需就该十二台车的动力电池系统申请抽样选择一台,并将抽样及封存后的样品送至国家机动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进行检测。为预防纠纷,甲公司申请就抽样及样品封存过程进行保全证据。

本处受理公证申请后,承办公证员与甲公司的法务人员进行了反复沟通,对甲公司提出的一些显失公平的抽签方案,承办公证员予以果断拒绝。但在公证员的分析和建议下,最终确定了公平公正的抽签规则。公证员向甲公司建议书面函告乙公司抽签的时间、地点,要求乙公司派员参加抽签过程,共同确认抽签及送检过程。

事情进展较为顺利,甲乙两公司均指派工作人员赶赴丙公司所在地参与了现场抽样。公证员向三方提前告知了抽样规则,将制作的签号现场进行展示,同时要求甲公司对未参与抽样的三台车的情况进行了说明,公证员向乙公司代表确认没有异议后,由丙公司代表随机抽取了一台样车。

随后,在公证人员全程在场的情况下,工人对样车动力电池系统的组件进行了拆卸。因动力电池系统组件有八个电池包、BMS电池控制器、高压配电箱及高压线、低压线若干,拆卸难度较大、花费时间较长。公证人员全程进行了现场监督,并根据组件的具体情况现场使用了不同的封装方式,对样品组件逐一进行编号、粘贴封条。之后,经公证员建议,甲公司联系运输公司到达现场,甲乙两家公司共同将封存后的样品送交给了运输公司,运输公司按公证员的要求出具了收条,甲乙两公司及运输公司工作人员三方在收条上共同签字确认。

上述过程中,公证人员以拍照摄像方式对抽样、拆卸取样、封存及交付样品的全过程进行了记录。

据悉,甲乙俩公司事后经调解达成了一致协议,甲公司向法院撤诉结案。甲公司的工作人员事后向公证员表示感谢,并表示公证书在双方调解谈判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乙公司在甲公司明显的证据优势下进行了让步,最终促成了双方调解成功。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湘株国证内字第XXXX号

申请人:甲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XXXX。

法定代表人:甲 ;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XX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处述称:申请人与乙公司于XXXX年XX月X日签订了《产品买卖合同》,向乙公司购买了十五套动力电池系统作为汽车配件。申请人将安装有上述动力电池系统的汽车出售给丙公司(后称“X公司”),并已实际交付。丙公司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发现动力电池系统有质量故障。其中湘A0001因电池系统质量问题已发生自燃事故烧毁,湘A0002的车辆因动力电池系统质量问题不能正常使用,已由申请人于2020年12月拆整车电池回公司检测。剩余十三台车的动力电池系统经申请人进行自检和技术分析,目前发现有十二台已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现申请人需就该十二台车的动力电池系统申请抽样选择一台,并将抽样及封存后的样品送至国家机动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进行检测。为预防纠纷,现申请就抽样及样品封存过程进行保全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公证员助理艾X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某于2021年1月28日上午一同来到长沙市某地,见到了现场的工作人员邓某、黄某、陈某。周某某向公证人员逐一进行了介绍在场人员,邓系中车电动售后人员、黄系乙公司的售后人员,随后抵达现场的陈系丙公司厂长。在公证员全程在场的情况下,现场人员开始以下抽样、取样工作:

一、在场人员一致同意由黄从现场十二台车中随机抽取一台就样品车辆的动力电池系统送至国家机动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进行检测。

二、邓、周现场就抽样车辆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说明:因丙公司的十五台车中,湘A0001因电池系统质量问题已发生事故烧毁,湘A0002因动力电池系统质量问题已由申请人拆卸整车电池回公司检测,湘A0003因初检无法进行正常检测。故上述三台车不参与抽样,从剩余十二台车中随机抽选一台送检。现场人员未表示异议。

三、公证员将十二张签条向在场人员逐一展示后,分别放入大小、规格相同的信封中,经在场人员分别打乱信封顺序后,由黄随机抽取,确认车牌号为湘A000X的车辆(生产序号:XXXX;发动机型号:XXXX)的动力电池系统为送检样本。

四、现场人员一同前往车辆修理区,邓、陈安排长沙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拆卸人员李、何使用工具对被取样车辆(湘A000X)进行螺钉拆卸。拆卸完成后,将该车辆开至停车坪,对动力电池系统进行拆卸。工作人员从取样车辆上拆卸了动力电池系统的以下组件作为送检样本:

1.八个电池包。电池包标签显示有:乙公司,电池包编号均为:538404B2D211XXXX;产品型号均为:DYL538-XXXX-D11;电池单体型号均为:IFXXX02;产品批次均为:18XXXX14),其中除电池包2外,其余电池包均有铭牌。经在场人员指引,公证人员对电池包2原连接线位置进行查看,线束上标有数字“2”,拆卸人员介绍说该线束的编号对应的便是电池包的编号。

2.BMS电池控制器(编号:5384XXXX7015)一个;

3.高压配电箱(即电动机车直流变换器;编号:5384XXXX87007)一个;

4.高压线十八根(橙色),低压线五根(黑色)。

五、工作人员将上述八个电池包使用木箱进行包装,周X根据电池包的号牌对每个木箱进行标记,公证人员对装箱后的电池包及BMS电池控制器、高压配电箱粘贴封条。

六、封存结束,周、黄共同将拆卸后的送检样品全部交由运输公司,运输公司工作人员余(经公证人员询问其身份)向周出具《收据单》一份,邓、黄、余均在《收据单》上签字。

以上过程,公证人员均全程在场监督,本公证员对现场拆卸过程进行摄像,共获得摄像视频文件13个,公证员助理艾X对车辆情况及现场拆卸情况进行拍照,共获得照片文件73个。返回公证处后,公证员助理艾X选取部分照片打印一式三份,并将照片文件、视频文件一并刻录制成光盘一式三份。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附于本公证书之后的照片打印件系公证员助理艾X在上述现场拍摄所得,与当日当时上述现场情形相符;附于本公证书之后的光盘内存的视频文件、照片文件分别系本公证员、公证员助理艾X在上述现场拍摄所得的照片文件、视频文件的复制件,内容与当日当时上述现场情形相符,刻录过程未进行编辑、修改。

附件:

1.照片打印页一份,共29 页,58 张照片;

2.光盘2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株洲市国信公证处

公证员             

    2021年XX月XX日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