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力集资参与人完成信息登记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3-09-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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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SGGGY161708219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20日,当事人张甲来到江苏省苏州市X公证处称昆明XX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等4公司、单某等21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一案(以下简称“XX有色”案)。涉财产部分,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昆明中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XX有色”案是一个在全国都有较大影响力的非法集资案,为维护受损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昆明中院在全国开展集资参与人信息登记工作,主要目的是核定“XX有色”交易平台中的受损集资参与人范围、受损总额及个人具体损失金额,为案款发还提供基础数据。张甲的父亲(已于2019年死亡)是“XX有色”案集资参与人之一,根据昆明中院的要求,为完成信息登记,当事人需要办理继承公证。
了解相关情况后,张甲在公证处的电脑上,使用有关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公安部的“非法集资案件投资人信息登记平台”,查询到申报的投资申报信息上面显示有用户名、“已返还本金及利息数额”及“尚未返还本金数额”等信息,其需要办理继承公证的标的就是上述 “尚未返还本金数额”,由于昆明中院尚未最终执行,平台上登记的数额不一定能够完全实现,即目前如果办理继承公证则继承的标的没有明确的金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不明确的标的额是否可以作为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公证处是否可以办理上述财产的继承公证,公证处如何保护受损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成为了本次公证的难题。
经公证处商议,公证员建议张甲等继承人可办理该平台上“已死亡的集资参与人”(即张甲的父亲,以下简称“被继承人”)权益的继承公证。首先,所有继承人可以分别通过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或继承公证,确定由一名继承人继承有关权益,使其拥有处理该平台上事务性工作的资格。其次,通过公证可以明确让该名继承人继承未来返还的标的。最后,由于此次公证对象仅针对被继承人在该平台上的权益,出具的公证书上将会写明“该公证书仅限用于办理继承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不作为继承被继承人的其他遗产使用”。
方案论证的过程中,X公证处公证员与昆明中院的工作人员进行了多次电话沟通,认定此方案可行后,X公证处即通知张甲等人提供相关材料。本着《公证程序规则》中的便民原则,且因登记核实的时间紧迫,X公证处直接委派工作人员去有关档案馆分别调取了被继承人的职工档案及婚姻档案。在确认被继承人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及与其配偶为原配夫妻,且只有一个儿子张甲后,公证处第二天便通知张甲等人来办理继承公证,除认真核对纸质材料外,公证员还询问了张甲等人,确认被继承人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只有其配偶和张甲。在公证员向继承人释明权利义务后,张甲一方决定放弃继承该平台上被继承人的权益,由被继承人的配偶继承上述有关权益,公证员遂为两位当事人分别办理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和继承公证,并及时出具公证书。目前,该公证书已助当事人完成了信息登记。
本类型案件是公证参与司法辅助的典型案例。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颁布《关于扩大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将公证参与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扩大至全国范围,并提出了具体要求。公证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公证在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已经成为公证行业正在面临和亟需思考的具体工作。“XX有色”案涉案金额430亿、牵涉20多个省份的22万集资参与人,虽然这些集资参与人肯定不能完全拿回集资款,但对于法院查扣的部分,依法应当退还给集资参与人。在这种情况下,公证机构介入司法辅助事务就有极强的合理性,这既有利于协助法官集中精力做好审判执行工作,缓解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同时有利于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苏苏苏城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陆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居民身份证住址: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XXXX。
被继承人:张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XXXX。
公证事项:继承
申请人陆XX因继承被继承人张XX的遗产,于 2021年1月21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一、有关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三、亲属关系证明;
四、财产凭证;
五、公证书;
六、其他证明。
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申请人承诺所提供的上述材料真实无误,如提供的上述材料有虚假或重大遗漏,愿承担法律责任;对他人造成损失的,遗产继承人愿依法返还继承的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张某某于XXXX年X月X日在苏州市死亡。
二、被继承人张某某的妻子是陆某某;被继承人张某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被继承人张某某只有子女一人:即独生子张甲。
三、申请人向本处申请继承下列财产中属于被继承人张某某的遗产为:在昆明XX有色案件平台上的权益(根据非法集资案件投资人信息登记平台查询,用户名:XXX,XX平台交易账户:XXXX,申报编号:XXXX,平台上记载尚未返还本金数额:人民币XXXX元,具体以实际返还数额为准)。
上述权益为被继承人张某某与陆某某的夫妻共同共有财产。
四、据上述申请人称,除上述继承人外,被继承人张某某无其他继承人,生前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经查询中国公证协会综合信息平台及中国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系统,被继承人张某某生前无处分上述遗产的公证遗嘱,生前亦无其他形式的遗嘱,继承人对此均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现陆某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张某某的上述遗产;张甲表示自愿放弃对被继承人张某某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并在本处办理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21)苏苏苏城证字第XX号】 。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财产中属于被继承人张某某的份额为其遗产。被继承人张某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张某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儿子张甲表示自愿放弃对被继承人张某某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兹证明被继承人张某某的上述遗产由其妻子陆某某一人继承。
本公证书仅限用于继承被继承人张某某的上述遗产,用于其他事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苏城公证处
公证员
2021年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