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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为配合二手房过户办理房屋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3-10-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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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JGGGY1646876182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初,公证处接到当事人的咨询,说他早些年买了一处房产,但当时并没有意识要马上去过户,只是同卖家私下写了买卖合同,认为这样就有了保证。当他得知,像他这种情况要及时更换名字才能最大限度的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时,急忙询问公证处。当公证处工作人员向其询问卖方基本情况时,才得知房本上的人早已去世。此事已不是单纯的房屋买卖公证可以解决了,而是需要卖家办理继承公证,在公证处公证人员进一步询问下,买房告知,卖方夫妻双方都已去世,育有一女,且卖方中男方的父亲后于其去世,发生了转继承,而男方哥哥又先与其父亲去世。准备继承材料需要卖方女儿亲自准备,材料相对比较复杂且涉及到转继承。当事人陷入焦急状态,鉴于当事人同卖方之前一直是邻居,对于他们家的情况比较了解,在公证处工作人员耐心梳理下,一次性告知其需要材料及相关流程,并告知其一定及时沟通让卖方配合其办理继承公证后再去相关部门办理房屋转移业务,办理放弃继承的人员有在外地的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并将原件寄回。

6月18日,当事人随同卖方的女儿再次来到公证处,并向公证处提交了办理继承公证需要的材料。公证处工作人员在初步审核材料后受理了该公证事项。

当今二手房买卖越来越普遍,我们在买二手房时要充分考虑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能过户的情况要及时办理。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XXX证民字第1XXX号

申请人: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继承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房产继承

申请人李某因继承被继承人李某某的遗产,于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向本处申请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并提供了以下主要证明材料: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XX公安局XX派出所出具的被继承人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被继承人李某某的亲属关系证明、历史户成员信息;李某的独生子女证,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身份、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向申请人告知了办理该项公证的有关法律规定、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同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申请人对如下查明事实确认无异议,并表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及陈述的事实均真实无误,如有虚假,对他人包括公证机构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李某某于二〇〇三年八月七日在XX因病死亡

二、申请人李某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李某某生前遗留的合法财产:登记在李某某名下的位于XX市XX幢XX号的房产(建筑面积:XXXX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XXXX)。

三、被继承人李某某的配偶是张某(于二〇〇一年二月十一日死亡);女儿是李某;被继承人李某某的父亲李父(于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死亡)、母亲李母;被继承人李某某的哥哥是李某甲(于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十八日死亡)、姐姐李某乙;侄儿是李某丙。

四、申请人李某在本公证员面前声明(声明书存本卷宗):至今未发现被继承人李某某就本公证书第二条所列财产立有遗嘱、与他人签有遗赠扶养协议;并声明除本公证书第三条所列继承人外,无遗漏其他继承人,否则,承担返还所得遗产的义务;如发现被继承人李某某生前有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应偿还的债务时,继承人应及时足额缴纳税款和偿还债务。

五、现李某表示继承被继承人李某某的遗产份额。被继承人李某某的母亲李母、姐姐李某乙、侄儿李某丙均表示放弃继承李某某所遗留的财产份额,并在我处办理了《放弃继承声明书》公证(详见卷宗XXXX晋临侯证民字第XXXX号公证书、第XXXX号公证书、第XXXX号公证书)。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本公证书第二条所列财产为被继承人李某某的个人合法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上述遗产应由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李某某的配偶张某先去其死亡、父亲李父后于其死亡,故被继承人李某某遗留的上述财产应由其女儿李某、母亲李母、哥哥李某甲、妹妹李某乙四人继承;又因李某甲先于父亲李某某死亡,故李某甲应继承父亲的财产份额由其儿子李某丙代位继承。又因被继承人李某某的母亲李母、姐姐李某乙、侄儿李某丙均表示放弃继承其所应继承的财产份额。故被继承人李某某遗留的上述财产应由其女儿李某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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