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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3-10-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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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JGGGY1646877651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申请人王某平称,其父亲王某已去世多年,母亲韩某于XXXX年X月X日因病在XX市死亡,母亲名下有一笔7万元左右的存款需要支取,所以申请办理公证。

公证员经询问得知,被继承人韩某与王某系原配夫妻,王某去世后韩某未再婚,婚后二人共生育三个子女,一儿两女,即王某平,王某萍,王某苹,除此之外无其他子女。子女中,两个女儿放弃继承权。

经过审查,公证员认为当事人的情况及提供的材料符合继承公证的条件,决定受理。随后,公证员亲自核实韩某丧偶后的婚姻情况,电话核实放弃继承权的两位继承人的意见,经查询,被继承人生前未立公证遗嘱。

公证员依法为当事人出具了继承公证书,及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XX)X并X证民字第XXXX号 

申请人:王某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王某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王某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继承人:韩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X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王某平,王某萍,王某苹因继承被继承人韩某某的遗产,于XXXX年X月X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交了如下证明: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死亡户口注销证明、医学死亡证明、火化证、户口底簿、银行存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韩某于XXXXXXXX日因病在XXXX市死亡;

二、申请人王某平,王某萍,王某苹向本处申请继承的被继承人韩某生前取得的财产包括:

存于XX银行的存款七万元及定期利息;

三、据申请人王某平,王某萍,王某苹称,被继承人韩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的原配是王某,被继承人共有三名子女即王某平,王某萍,王某苹,被继承人韩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五、现继承人王某平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韩某的上述遗产;继承人王某萍,王某苹均表示自愿放弃对韩某上述遗产的继承权;

六、申请人王某平,王某萍,王某苹对上述事实均予以确认,并表示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四条关于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申请人王某平,王某萍,王某苹承诺若有提供虚假证明或遗漏其他合法继承人的,愿共同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被继承人韩某死亡时遗留的上述财产权益中属于韩某的份额为被继承人韩某的遗产。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继承人韩某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韩某的父母亲均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配偶也先于其死亡,因此被继承人韩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子女王某平,王某萍,王某苹共同继承。又因,王某萍,王某苹均表示自愿放弃对韩某上述遗产的继承权,故被继承人韩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子王某平继承。

综上,兹证明被继承人韩某的上述遗产应由继承人王某平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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