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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某、胡某婚前财产协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3-10-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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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HGGGY1646013149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月14日,申请人安某、胡某来到我处,一开始声称要办理房产公证协议。在公证员的详细询问之下,二人表示:二人各自离婚未再婚,准备登记结婚。因安某于2014年4月按揭贷款购置了一套个人房产,如今贷款尚未还清。现二人欲将房产约定为婚后共有财产,并用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偿还贷款。之后,公证员告知申请人安某、胡某办理婚前财产约定公证的法律意义、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及需要提交的具体材料。

2月15日,安某、胡某二人向公证处提交了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不动产权证书等证明材料。公证员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全面核实,代其拟定了一份《婚前财产约定书》,并递交二人现场阅读。同时再一次告知签订该协议及公证的法律后果。认真阅读之后,二人在公证员面前签署了《婚前财产约定书》并顺利办理公证手续。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XX公证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 安某,X,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省XX市XX县XX镇XX村XX

乙方: 胡某,X,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XX省XX市XX县XX镇XX村XX组。

公证事项:婚前财产约定书

甲、乙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婚前财产约定书》公证,并向本处提交了以下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不动产权证书及其他材料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婚前财产约定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向申请人出示了《公证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和《婚前财产约定公证告知书》,并在询问笔录中记载了相关告知内容。

本处依据对申请人的询问,双方均向本处表示,甲乙双方欲结婚登记。甲方安某于XXXX年XX月个人按揭贷款购买了XX县XX房屋(不动产权证书:XX县不动产权第XX号),该房产原系安某个人婚前财产。甲乙双方自愿将前述房屋所有权约定为甲乙两人共有;双方自愿在本处签订了前面的《婚前财产约定书》;双方签订《婚前财产约定书》意思表示真实,约定书内容具体、明确。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的审查核实,现查明以下事实:

一、XXXX年XX月XX日,甲、乙双方在本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自愿签订了前面的《婚前财产约定书》。

二、甲、乙双方在订立《婚前财产约定书》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三、甲、乙双方签订《婚前财产约定书》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四、《婚前财产约定书》项下的标的(XX房屋)设定有抵押,尚欠银行按揭借款。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安某、胡某于XXXX年XX月XX日在本处签订了前面的《婚前财产约定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协议上安某、胡某的签名、指印均属实。

该协议自双方登记结婚之日生效。需待房产按揭贷款全部偿还完毕并解押,方能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本页无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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