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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某公司临时股东会现场监督公证

  • 案例时间:2023-10-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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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HGGGY1645753452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6日,谢某某来到公证处,称其是芜湖某公司的大股东,持有公司85%的股份,另外一位股东是陆某某,持有公司15%的股份。陆某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平时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现他们二人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纠纷,为了解决矛盾,处理好公司事务,现在谢某某提议召开公司股东会,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修改公司章程等事宜,因此特来公证处申请股东会现场监督公证。

公证员遵循真实、合法的原则,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为依据,通过审查主体资格及会议材料,客观中立地记录会议过程,监督会议表决结果等,对股东(大)会会议予以证明和监督。作为法定证明机构,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在此服务中拥有一种天然的、中立的法律地位。公证员通过会前审查,现场监督股东大会的全过程,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等事项进行审查监督,从而确认其合法有效性。公证的介入无疑会更好地保证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及决议的真实、合法、有效,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起到协调股东和公司各方的作用。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公证字第XX号

申请人:谢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安徽省芜湖市XXXX

公证事项:芜湖某公司2021年临时股东会现场监督公证

申请人谢某某于二〇二一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称申请人谢某某系芜湖某公司的股东,现因芜湖某公司经营出现问题,申请人提议芜湖某公司全体股东于二〇二一年XX月XX日以现场开会的方式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审议相关事项。为此,申请人特向我处申请对上述芜湖某公司临时股东会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其身份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芜湖某公司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的调档件、公司章程等证明材料。申请人已于二〇二一年XX月XX日以邮寄的方式向芜湖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陆某某寄送本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上述邮寄通知的行为已经本处(2021)皖芜法公证字第XX号公证书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佘某某与公证人员徐某于二〇二一年XX月XX日上午在芜湖市XX酒店XX楼会议室出席了申请人召集的芜湖某公司临时股东会。经审查和现场监督,我们对下列事实予以确认: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以及《芜湖某公司章程》的规定,申请人谢某某有权提议召开本次临时股东会。

二、申请人于二〇二一年十二月XX日以邮寄方式向公司股东陆某某寄送此次临时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一条以及《芜湖某公司章程》的规定,申请人已履行股东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公司其他股东的义务。

三、二O二一年十二月XX日上午XX时XX分,自然人股东谢某某出席了本次芜湖某公司2021年临时股东会,且其身份已经本处审核确认。另一自然人股东陆某某在规定时间内未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亦未委托他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次。

四、芜湖某公司2021年临时股东会于二O二一年十二月XX日上午XX时XX分在芜湖市XX酒店XX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临时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议程与股东会通知内容一致。按照会议议程,会议对罢免陆某某的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等内容进行了表决,并形成《芜湖某公司2021年临时股东会决议》,上述临时股东会的表决权行使、议事方式、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以及《芜湖某公司章程》规定。

公证人员徐某对本次芜湖某公司2021年临时股东会的召开过程进行了摄像,摄像刻录的不可改写光盘存于本处。

综上所述,兹证明二O二一年十二月XX日上午XX时XX分在芜湖市XX酒店XX楼会议室召开的芜湖某公司2021年临时股东会所形成的决议真实、合法、有效。

附:芜湖某公司2021年临时股东会决议复印件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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