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公证工作

贺某接受遗赠声明公证

  • 案例时间:2023-10-09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AHGGGY164575390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申请人贺某于日前来到我处,称其祖母刘某生前立有一份公证遗嘱,在遗嘱中刘某将其拥有的房产权利份额遗留给贺某所有,现刘某去世,贺某向我处提供了刘某的死亡证明并向我处申办接受遗赠公证。

经审查核实相关材料,贺某所持遗嘱确系刘某生前在公证处订立,但遗嘱中所处分的房产系刘某与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其配偶在刘某之前去世,生前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也未立遗嘱,其配偶的遗产部分至今未办理法定继承,故刘某在遗嘱中所处分的虽然只是其自己的权利份额,但有两个问题没有解决:一是所涉房产本身系夫妻共同财产,未经分割;二是刘某生前并未放弃对其配偶遗产的继承权,故刘某在上述房产中所拥有的权利份额尚不明确,导致贺某受遗赠的权利份额不明确。

经向贺某询问,贺某表示对于刘某配偶的遗产部分,因法定继承人之间未达成一致意见,法定继承暂时无法办理。

综合上述情况,贺某接受遗赠公证暂时也无法办理。但是考虑到贺某不是刘某的法定继承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放弃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为避免贺某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故我处建议贺某先行办理声明公证,以声明书的方式明确自己接受刘某遗赠的意思表示。同时,因刘某在民法典颁布之后死亡,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被取消,所以刘某所立遗嘱在未经检认之前,不能确认该份遗嘱系其生前所立的最后一份有效遗嘱,故需在声明书中明确“若该遗嘱系刘某生前所立最后一份有效遗嘱,则自愿接受遗赠”的内容,并在公证书中注明该公证书仅证明贺某自愿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不得作为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依据。经解释,贺某理解了办理声明公证的意义,接受了我处的建议,我处为其办理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XX公证字第XX号

申请人:贺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声明

兹证明贺某于XXXX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声明书》上签名,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贺某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注:本公证书仅用于证明申请人自愿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不得凭本公证书为申请人办理前面声明书项下不动产的接受遗赠转移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