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与吴某娜解除收养关系案
- 案例时间:2023-10-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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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AHGGGY164567544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吴某一直单身,没有结过婚,也没有生育过子女。吴某娜是他妹妹抱养的女儿,当时因为计划生育政策,吴某娜由他照顾抚养,吴某娜读书时一直在他妹妹生活,出嫁也是从他妹妹家出嫁的,但是户口落在吴某的户口本中,二人于2001年10月22日日办理了收养登记,因吴某年龄大了,想到村里申请五保,但是村里以吴某户口中有个女儿,不能办理手续。实际上吴某娜又是他妹妹家的女儿,对他不能照顾周全,吴某娜自称自己来看大舅也比较少,平时称呼吴某“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2)皖公证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吴某,男,一九六〇年
乙方:吴某娜,女,二〇〇一年
公证事项:解除收养关系协议
甲乙双方于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公证,并提供了身份证、户口本、收养登记证书(五收字第XX号)。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甲、乙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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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
公证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