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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以远程方式办理委托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3-10-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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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JGGGY1644458531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XX市XX区居民杨某的配偶韩某于2019年11月10日死亡,生前与XX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2020年12月XX地产有限公司通知杨某该不动产具备了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条件,杨某经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得知此种情况下需要先办理继承公证,才可进行产权登记。杨某便前来公证处咨询申请办理继承公证的事项。

公证员王某接待了杨某,通过询问了解到被继承人韩某的亲属关系情况,韩某的父亲、母亲均健在,韩某与杨某二人是原配夫妻,育有独生儿子韩某某。公证员一次性告知了杨某办理继承公证需要准备的材料及办理继承公证的程序。随后杨某准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韩某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派出所出具的户口登记表、结婚证、独生子女证、韩某单位出具的人事档案底簿、杨某的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儿子韩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居民户口簿等证明材料,但是儿子韩某在美国求学,短期内无法回国,也无法在大使馆办理相应的文书,该继承公证的办理不得不停滞下来。

疫情期间为方便当事人办理公证,公证处开通了远程视频公证平台,并确定了XX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可以采用公证处以远程视频公证方式办理并出具的公证书。公证员王某告知杨某可以通过远程平台办理遗产继承委托公证。

公证人员首先与韩某某进行了微信沟通,在明确了韩某某的真实意愿后,通过远程平台办理了委托公证。后,杨某顺利办理了继承公证并取得了不动产权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XXX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委托

兹证明韩某某于XXXX年XX月XX日通过“零接触”平台,使用电子签名的方式签署了前面的《委托书》,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韩某某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前面的《委托书》上申请人的电子签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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