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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户”井某某遗产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3-10-09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XJGGGY164445756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X日井某来到公证处称:其哥哥井某某于2021年X月X日因疾病去世了,其生前的账户中有数万元的存款无法取出。根据公证处工作询问了解到被继承人井某某生前系“五保户”,未婚、无配偶、无子女,且父母亲也均于多年前去世,被继承人共兄弟姐妹六人,两个哥哥、两个弟弟、一个妹妹,并且二哥也于多年前死亡了(生前留有三个儿子),被继承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于很多年前去世。鉴于此情况,公证处工作人员告知当事人井某:被继承人井某某生前遗留的银行存款数万元,在其死亡后,该笔财产成为了被继承人的遗产,因被继承人生前系国家供养人员(五保户),需确认被继承人生前是否与供养单位签订过“五保供养协议”以及涉及处分遗产的协议,并需确认供养单位是否有依法要求退回五保费用的情形。如无此情形,则被继承人生前遗留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因被继承人无配偶、无子女、父母均死亡,代表无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此情况下,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法定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因被继承人的二哥井二某先于其死亡,根据《民法典》的相关条款规定,其二哥的子女依法享有代位继承的权利(代位继承其父亲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依据上述情况,公证处工作人员为当事人井某打印了一份办理此项公证需准备的证明材料,并告知其通知以上相关的继承人前往公证处办理公证的手续,并于2021年11月X日,为上述的继承人办理了放弃继承权声明、存款继承公证。最终,上述继承人持公证书前往存款银行领取了被继承人的遗产。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XXX证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井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现住XX省XX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继承人:井某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生前住XX省XXXX号,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井某因继承被继承人井某某的遗产,于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存款继承公证,并提供了以下主要证件和证明材料:一、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二、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死亡注销户口证明;三、被继承人的五保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四、被继承人父母亲死亡注销户口证明;五、被继承人哥哥死亡证明;六、被继承人第一顺序、第二顺序亲属关系证明;七、财产证明;八、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书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身份、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继承人进行了询问。同时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申办公证的法律后果进行了告知,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井某某于二〇二一年X月X日在XX因疾病死亡;

二、继承人井某申请继承被继承人井某某生前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为:登记在井某某名下银行存款共X笔,分别为:存于XX银行的存款为人民币XXXX元,账号:XXXX;存于XX银行的存款为人民币XXXX元,账号:XXXX。

三、被继承人井某某生前系“五保户”,未婚、无配偶、无子女;

四、被继承人井某某的父亲井父于XXXX年X月X日死亡、母亲井母于XXXX年X月X日死亡;

五、被继承人共兄弟姐妹五人,大哥井一某、二哥井二某、弟弟井三某和井四某、姐姐井五某。被继承人的二哥井二某于XXXX年因疾病死亡(生前共育有三个儿子,长子井某一、次子井某二、三子井某三);被继承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于多年前死亡,姓名不详。

六、被继承人井某某生前未与其供养单位XXXX签订《五保供养协议》及其他任何涉及处分财产的协议;

七、被继承人井某某的继承人于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在本公证员面前声明,被继承人井某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生前无非婚生子女、未收养子女;被继承人再无其他继承人;继承人表示上述陈述属实,并自愿承担举证及陈述虚假的法律责任;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八、继承人井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井某某的上述遗产,继承人井一某、井二某、井三某、井四某、井五某以及代位继承人井某一、井某二、井某三均表示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并在本处办理了《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详见(20XX)XX证民字第XX号、第XX号、第XX号公证卷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五条规定(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抚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抚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者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被继承人井某某生前遗留的上述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上述第二条所列财产为被继承人井某某的个人合法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继承人井某某的上述遗产由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被继承人生前未婚,无配偶、无子女,且其父母亲均先于其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应由其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继承,被继承人井某某的大哥井一某、二哥井二某、弟弟井三某和井四某、姐姐井五某均表示自愿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权,被继承人的二哥井二某先于其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遗产中属于井二某应继承的份额由其长子井某一、次子井某二、三子井某三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井某一、井某二、井某三也均表示自愿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权,被继承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综上所述,被继承人井某某生前遗留的上述第二条所列存款及全部利息由其弟弟井某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县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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