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3-10-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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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GGGY164421637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当前,网购已成为人们一种全新的生活方式,网购方便了大家的生活,但是每年会有大量的网购纠纷,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也不在少数。然而,当消费者受到侵害、企业产品受到侵权,想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时候,才发现那些售货方已经将有关证据消除,没有办法维护自己的利益,或者就算将有关证据采集下来,由于效力的问题,售货方或者法院也不予采纳。在这种背景下,用公证保全的形式对这些证据进行保全对被侵权方就至关重要了。
重庆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因诉讼维权需要,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于2021年3月23日向武汉市钢城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员唐X和公证员助理邱X随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进行了保全行为。在上述网络购买过程中,李某某通过电脑实时打印的方式,获得打印件14页。
2021年3月24日,在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某某写字楼(一栋)楼下的商铺“快七”便利店内,公证员唐X、公证员助理邱X随李某某通过取件码“2XX6” 从该便利店提取了运单号为“4XX29”的韵达快递。完成取件后,李某某携带上述快递回到公证处,在公证处办公室打开上述快递包装盒并确认了购买商品,对所购商品拍照。拍照完成后,公证员唐X将上述商品封存后交给李某某自行保管。李某某使用公证处电脑,扫码登录了淘宝账号“温某某啊”,查看上述购买商品的物流信息。上述收货过程中,李某某通过电脑截图后,实时打印截图的方式,获得打印件3张;公证员唐X现场拍摄了照片10张。公证员唐X按照每页两张的方式打印了上述现场拍摄的照片,获得打印件5页。公证员唐X完成公证书的书写后,经领导审批后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鄂钢城内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重庆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丰都县某某区(食品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XXG。
法定代表人:秦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510XXX17。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公民身份证号:130XXX12。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重庆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因诉讼维权需要,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于2021年3月23日向我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公证员助理邱X随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进行了如下保全行为:
一、2021年3月23日在我处,由李某某对本处的计算机操作如下:
1、打开桌面上的“Internet Explorer”浏览器,点击菜单栏上“工具”下拉框中的“Internet选项”,打开对话框,在“常规”选项下点击删除保留收藏夹网站数据、临时Internet文件和网站文件、Cookie和网站数据、历史记录、下载历史记录、表单数据、密码、跟踪保护、ActiveX筛选和“请勿跟踪”数据,关闭对话框并关闭浏览器。
2、打开桌面上的“Internet Explorer”浏览器,在搜索栏输入“淘宝”并搜索,并依次点击进入“淘宝网”官网,点击左上角的“亲,请登录”,操作人李某某用自己的手机以扫描二维码的方式登录了淘宝账号,登录后显示其淘宝账号名为“温某某啊”。
3、搜索“某某食品”,并将搜索范围设定为“店铺”。
4、点击搜索结果页面下的第一家店铺“某某食品”,进入该店铺,将鼠标放在左上角的店铺名称“某某食品”上,点击个体工商户认证的标识,查看该网店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
5、返回店铺首页,点击名为“某某牛腩鲜肉整切不拼接现杀黄牛肉牛腹腩牛肋条冷运生鲜4斤装/份” 的商品,进入商品详情页面,该网站页面下显示商品销售价格为“¥119.80”。
6、点击“立即购买”后,创建收货人信息,并选择收货地址及收货信息为“湖北省 武汉市 青山区某某街道 和平大道建设二路XXX丰巢快递柜 (李某某收) 15XX41”。
7、提交订单,李某某通过自己的手机以支付宝扫码的方式支付了人民币116.21元,付款完成。网络购买行为结束。
在上述网络购买过程中,李某某通过电脑实时打印的方式,获得打印件14页。
二、2021年3月24日,在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建设二路某某写字楼(一栋)楼下的商铺“快七”便利店内,公证员唐X、公证员助理邱X随李某某通过取件码“2XXX6” 从该便利店提取了运单号为“43XXX29”的韵达快递。完成取件后,李某某携带上述快递回到我公证处,在本公证处办公室打开上述快递包装盒并确认了购买商品,对所购商品拍照。拍照完成后,公证员将上述商品封存后交给李某某自行保管。李某某使用我公证处电脑,扫码登录了淘宝账号“温某某啊”,查看上述购买商品的物流信息。
上述收货过程中,李某某通过电脑截图后,实时打印截图的方式,获得打印件3张;本公证员现场拍摄了照片10张。
本公证员按照每页两张的方式打印了上述现场拍摄的照片,获得打印件5页。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附件(一)共14页为申请人的代理人李某某于2021年3月23日在进行网络购买行为过程中实时打印所得的打印件,与实际情况相符;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附件(二)共5页为李某某于2021年3月24日在收货过程中现场拍摄的照片的打印件,与实际情况相符;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附件(三)共3页为李某某于2021年3月24日收货过程中实时打印电脑截图所得的打印件,与实际情况相符。
附件:(一)网页实时打印的打印件共14页。
(二)现场拍摄照片的打印件共5页。
(三)电脑截图的打印件共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钢城公证处
公证员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