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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间附居住权的赠与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3-10-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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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HGGGY1644195172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份,金乙和父母一行三人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房屋赠与公证。金甲(金父)与华甲(金母)表示金乙是家里的独生子,为了避免以后家里产生继承纠纷,他们想提前将一处房产送给他个人,但是这处房产是他们老俩口用一辈子的积蓄买的,目前他们也只有这一处房屋居住,所以他们担心赠给儿子以后会出现老无所居的情况。公证员听完之后,向金父金母建议可以办理附居住权义务的赠与合同公证,即他们夫妻俩将该处房屋赠与儿子的同时可以为自己设立居住权。这样既可以将房子赠给金乙,又可以满足金父金母居住、养老的需求,防止将来出现金父金母无房可住的局面。

金父金母一家三口听后均表示同意,于是公证员为其度身定制了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公证,所附义务为:“乙方金乙应保障甲方金父金母有生之年对此房享有居住权,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上述房屋(包括抵押、出售等)。该房如遇拆迁,乙方金乙应提供适宜甲方金父金母居住的房屋供其居住”。金乙一家人拿到公证书后表示非常感谢公证员热情、专业的服务。公证人员建议以公证的方式参与设立居住权,如此不仅可以帮助当事人订立合法、专业的协议,引导当事人将内心真意最大程度的转化为法律文件,以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同时公证人员会履行详尽、合理的告知义务,会重点提示当事人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而不是签完协议就了事了。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XXX字第XXX号

申请人:

甲方(赠与人):金甲,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安徽省蚌埠市XX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华甲,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安徽省蚌埠市XX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乙方(受赠人):金乙,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安徽省蚌埠市XX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系赠与人的儿子。

公证事项:赠与合同

甲乙双方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赠与合同》公证。甲乙双方向本处提供以下主要证据材料: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产权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赠与合同》。甲乙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赠与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具体、明确。合同项下的房屋坐落在安徽省蚌埠市XXXX[皖(2021)蚌埠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不动产权证书],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该房屋产权属于甲方夫妻共有,无其他产权共有人。现甲方自愿将上述房屋附义务地赠给乙方金乙个人所有,所附义务为乙方应保障甲方有生之年对此房享有居住权,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上述房屋(包括抵押、出售等)。该房如遇拆迁,乙方应提供适宜甲方居住的房屋供甲方居住。乙方表示接受甲方的赠与并同意履行所附义务。合同中就被赠与房屋产权过户登记的时间和税、费承担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金甲、华甲和金乙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合同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合同上金甲、华甲和金乙的签名均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上述被赠与房屋的所有权自双方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之日起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蚌埠市众信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一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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