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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法定继承存款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3-10-09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GXGGGY1642988611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1年X月X日,钟某一、钟某二、钟某三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继承其母亲陈某的存款。经公证员与当事人沟通得知,其三人的母亲陈某于2021年X月因病死亡。陈某共有儿子三人为钟某一、钟某二、钟某三,陈某的父母、配偶均先于其死亡。陈某自其配偶钟某1968年死亡后一直没有再婚,陈某死亡后在银行遗留有存款。

公证员在受理该案件后收集了必要的材料并进行了核实,最终确认被继承人陈某的存款遗产由三个儿子钟某一、钟某二、钟某三作为继承人进行协商分配。依据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经审查无误后,承办公证员依法及时出具了公证书。申请人领取公证书后顺利取出了银行存款并进行了分配,没有产生任何矛盾和争议。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桂梧内证字第XX号

申请人:钟某一,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XXXX。

钟某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XXXX。

钟某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XXXX。

被继承人: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X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钟某一、钟某二、钟某三因继承被继承人陈某遗留的存款遗产,于2021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存折、死亡户口注销单、亲属关系证明、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陈某于XXXX年XX月XX日在梧州市死亡。

二、继承人钟某一、钟某二、钟某三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陈某在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遗留的存款遗产:账号:XXXX,①金额:人民币XX元整(¥XX); ②金额:人民币XX元整(¥XX);③金额:金额:人民币XX元整(¥XX)。

上述存款是陈某个人所有。

三、据被继承人陈某的所有继承人钟某一、钟某二、钟某三称,被继承人陈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陈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陈某配偶是钟某,陈某的子女共有三人:长子钟某一、次子钟某二、三子钟某三。

钟某于1968年死亡,陈某自钟某死亡后一直没有再婚。

五、现钟某一、钟某二、钟某三要求继承被继承人陈某的上述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被继承人陈某死亡时遗留的上述个人合法财产为陈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陈某的父母、配偶均先于其死亡,陈某自钟某死亡后一直没有再婚,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陈某遗留在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的存款遗产(包括利息)由钟某一、钟某二、钟某三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XX公证处

公证员               

2021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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