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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申办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3-10-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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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GGGY164610290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9日下午,丁某来到公证处申办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原来丁某的父亲丁某某在广东省佛山市因工伤死亡,有一笔工伤死亡赔偿金,保险公司欲将此笔工伤死亡赔偿金支付给丁某某的继承人,但又担心遗漏了继承人,造成纠纷。虽然工伤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但保险公司要求丁某到公证处申办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用以确认丁某某的继承人到底有哪些,方便其后续支付死亡赔偿金。这份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在普通人眼里是一份很简单的公证书,但对于公证员来说这是一份风险、责任很大的公证书,一旦遗漏继承人,不仅继承人会因公证员的工作失误,权益被损害,而且公证员也会因遗漏继承人,被追究责任。

在办证过程中,公证员仔细询问丁某家庭成员关系,得知丁某某有两个儿子,无女儿,长子于2010死亡,长子生前未婚无子女,丁某某母亲于2012年死亡,父亲健在,丁某某1994年2月1日前与方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直未领取结婚证,方某于2020年死亡。公证员审慎查看材料,发现丁某提供的证明材料不齐全。针对这一特殊紧急情况,公证处立即启动公证绿色通道,主动外出调查核实,到丁某某生前曾经生活和工作的地方调查核实情况。

2021年12月14日上午,公证员魏某和公证员助理尹某一起驱车前往应城市义和镇茫洞湖林场,公证员找到丁某某曾经的邻居,了解丁某某子女、父母、配偶情况。因丁某某生前未和方某领取结婚证,我处考虑丁某的需求,建议丁某到法院认定其父母的事实婚姻关系,同时,为最大可能满足丁某公证需求,公证处为丁某出具两份公证书,一份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书,一份丁某和其母方某的母子关系公证书,公证员细致耐心服务,受到当事人的高度好评。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流动的频繁,越来越多家庭成员关系在户口本上无法显示,而现状是,公安机关不再出具家庭亲属关系证明,一些社区和村不再出具家庭亲属关系证明,有些当事人所在单位也不再出具家庭亲属关系证明,很多地方大数据尚未建立家庭成员信息或不对外公开大数据中的家庭成员信息,致使需要知晓当事人家庭成员关系的部门或单位无法获取到当事人的家庭成员关系,而对于死亡时间久远的人,公安机关、医院又不出具死亡证明,通过法院宣告死亡又极少,导致涉及继承的亲属关系的公证需求与日俱增,出现了需求和供给的矛盾,而公证处在这对矛盾中,起到极其重要作用,公证处出具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看似一件小事,意义重大,他既满足当事人的需求,也解决了相关部门的难题。在本案中,当事人丁某提供不了其父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及家庭成员死亡的信息证明。公证员为满足当事人公证需求,以主动外出调查核实的方式,到死者生前住所地,找死者曾经的邻居了解情况,解决了当事人的难题,为其办理了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公证处这种主动外出调查核实取证的方式,既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也充分履行了审慎的审查责任,严格把控案件质量。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鄂应城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丁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XXX,住址:湖北省应城市义和镇茫洞湖林场XX号。

关系人:丁某甲,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422XXX,生前住址:湖北省应城市义和镇茫洞湖林场XX号,于2021年X月X日死亡。

公证事项:亲属关系(继承)

兹证明丁某甲的直系亲属共有以下四人:

父亲:丁某甲,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

份号码:422XXX,住址:湖北省应城市义和镇茫洞湖林场X号。

母亲:陈某某,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生前

公民身份号码:422XXX,生前住址:湖北省应城市义和镇茫洞湖林场X号,于2012年死亡。

长子:丁某乙,男,19XX年X月X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422XXX,生前住址:湖北省应城市义和镇茫洞湖林场XX号,于2010年死亡。

二子:丁某丙,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XXX,住址:湖北省应城市义和镇茫洞湖林场XX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应城市公证处

                                                                    公证员   

                                                                    202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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