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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领取抚恤金的声明书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3-10-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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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ZJGGGY164143376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当事人高某向公证处咨询,其父生前工作单位拟发放一笔20多万元的抚恤金,要求办理公证手续后方能领取,故高某向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手续,并向公证员提供了其父生前的离婚证、离婚协议、死亡证明、抚恤金数额,独生子女证明、死者父母死亡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查,公证员认为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不能办理继承公证。但从公证为民、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角度出发,公证员建议高某办理《声明书》公证来解决她的问题。在征得其本人及死者生前工作单位的同意后,公证员为高某设计了声明书内容:明确高某是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死者在世的唯一家庭成员,死者不存在生前债务以及类似赡养、抚养的法律负担义务;抚恤金由高某一人领取以及抚恤金打入的银行名称和卡号;高某对真实情况的承诺以及不符真实情况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办理时,公证员从实质审查的角度审查了相关证据材料、核实了相关情况后予以出证。

经事后回访,该笔20多万元的抚恤金已打入了高某的银行卡。高某表示非常感谢公证处对自己的帮助,才能顺利拿到此款,为其切实解决了实际问题。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浙甬业证内字第XXXX号

申请人:高某,女,一九八六年二月三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XXXX,住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红旗路XX号。

公证事项:声明

兹证明高某于二○二一年十二月十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声明书》上签名,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高某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信业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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