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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泗县小额财产继承权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3-10-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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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HGGGY1640768911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10日,高甲和其妹妹高乙两人来公证处咨询,称其兄弟高丙病故,其名下尚遗有存款贰万贰仟余元,其兄妹俩持着高丙的存折到银行取钱,被告知到公证处申办继承权公证后持公证书方可办理取款手续。

根据高甲和高乙提交的证明材料及其陈述,负责接待的公证人员了解到,高丙死亡时已过古稀之年,生前未婚无子女,父母早亡,已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高丙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早已死亡,兄弟姐妹共计四个,大姐高丁已年近九十,长年随子女生活在外地,只有哥哥高甲和妹妹高乙在泗县生活,高丙生前一直和其哥哥高甲生活。

由于高甲和高乙均不识字,负责接待的公证员根据安徽省公证协会于2021年11月8日印发的《安徽省公证协会关于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向其介绍并解释了小额遗产继承的相关规定,以高甲为申请人进行受理为其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在办证过程中,承办公证员特别向高甲强调了其只是高丙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并非是高丙的唯一继承人及遗产的唯一所有人,其领取高丙的遗产后负有妥善保管高丙上述遗产和及时通知其他合法继承人进行分割的义务,但并不享有所有权或任意处分权,如高甲侵占、损毁或擅自处分其领取或保管的高丙的上述遗产,高甲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即由高甲向其他继承人承担赔偿责任,与银行和公证机构无关。在高甲自愿作出书面承诺后,承办公证员又以高乙为相关人员为其制作了一份询问笔录,最后为高甲出具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书,高甲顺利到银行取出存款。高某甲本人在领取到了公证书后就一再表示自己对公证处的感谢,感谢公证处给其带来的便利。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皖泗公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高甲,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XXXX号。

被继承人:高丙,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XXXX号。

公证事项:继承权(小额遗产)

申请人高甲因继承被继承人高丙的遗产,于二O二一年十一月十日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公证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对申请人及被继承人高丙的妹妹高乙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高丙于二O一九年XX月XX日因病在泗县死亡。

二、被继承人高丙死亡时名下遗留有存款贰万贰仟零捌拾捌元陆角肆分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账号:XXXX】,该存款系被继承人高丙生前个人合法财产。

三、据申请人高甲陈述,被继承人高丙生前没有遗嘱,亦未发现其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四、申请人高甲系被继承人高丙的哥哥【被继承人高丙生前未婚无子女,父亲高某和母亲陶某均先于被继承人高丙死亡】。

五、现高甲表示要求继承并领取和管理被继承人高丙的上述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兹证明申请人高甲是被继承人高丙的合法继承人之一,上述存款为被继承人高丙的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条、第一千一百五十条和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高甲对被继承人高丙的上述遗产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申请人高甲领取上述遗产后,应当妥善保管,防止遭到侵吞或争抢,且有义务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现申请人高甲在公证处承诺愿意领取该遗产并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进行分割,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证书仅用于申请人高甲领取并保管被继承人高丙的上述遗产。

附件:承诺书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泗县公证处

公证员             

2021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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