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电子数据存证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3-10-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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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JGGGY163895073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申请人张某因为诉讼需要向公证处提出保全电话录音的公证申请,但是打电话的时间不是固定的,希望公证处能够随时提供服务。考虑到申请人的这种实际情况,公证员建议申请人使用公证处提供的专业电子数据存证APP,对其中的电话录音功能进行了介绍,因为这种固定证据的方式不受时空限制,非常灵活,适合当事人的需求。
申请人张某在公证员的帮助下注册了该公证处电子数据存证APP的手机客户端账号,并且完成了实名认证。后来,申请人张某通过该APP客户端的手机应用程序中的电话录音功能,与目标人员通话,该应用程序中的语音证据保全系统对通话内容进行全程录音,立即上传至公证处处在线公证平台服务器保管。数天之后,申请人张某通过该应用程序就上述已提交本处保管的录音申请出具公证书,本处依据申请,及时为当事人出具了电子数据保管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XX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张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电子数据保管
申请人张某称,自己作为某有限公司(原某某有限公司)向张某借款的中间人,为了还原和固定事实真相,使用由法信公证云(厦门)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公证云”注册了公证云APP手机客户端账号。张某于2021年11月9日通过安装有“公证云”APP客户端的手机应用程序中的电话录音功能,与某有限公司的某管理人员通话,“公证云”语音证据保全系统对通话内容进行全程录音,之后上传至本处在线公证平台服务器保管。
2021年11月18日张某通过“公证云”就上述已提交本处保管的录音申请出具公证书(申办号:X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于2021年11月20日受理了上述公证申请。本公证员与本处工作人员王某于2021年11月20日登录本处“公证云”后台,调取了上述电话录音文件及相关数据文件,并查明如下事实:
一、张某以实名认证的方式于2021年X月X日向本处“公证云”平台注册了用户名为“XXXX”的账号(注册姓名:张某,注册身份证号码:XXXX,绑定电话号码:XXXX)。
二、电话录音时间:号码为XXXX的电话于2021年X月X日21时6分19秒接入本处语音证据保全系统,通过该系统拨打号码为XXXX的电话进行通话,该通话至2021年X月X日21时33分34秒结束。“语音证据保全系统”对通话进行实时录音,录音取得的文件(文件名称:2021.XXXX),经同步校验、加密后存入本处服务器,本处出具了编号为2021 XXXX的《电子数据保管函》。
本公证员与本处工作人员王某将上述录音文件下载至本地电脑(以“XXXX”命名保存)。之后,本公证员与本处工作人员王某将载有《电子数据保管函》、操作日志、录音证据文件的上述电子数据文件刻盘保存(详见所附光盘)。
根据以上事实,兹证明:一、号码为XXXX的电话于2021年X月X日21时6分19秒至2021年X月X日21时33分34秒,通过本处“公证云”语音证据保全系统拨打号码为XXXX的电话,并与对方进行通话。二、本处“公证云”语音证据保全系统对上述双方的通话过程进行实时录音,所生成的录音文件交由本处保管,上述录音文件自生成之时起未被修改。三、附于本公证书之后的光盘系本公证员及本处工作人员王某从本处“公证云”系统管理后台解密、提取、下载的电子数据文件刻录而成,录音文件的内容与该电话通话内容一致。
附:光盘一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2021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