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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陆某变更抚养协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3-10-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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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SGGGY1638761271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当事人孙某(男)和陆某(女)带着女儿孙A(8岁)来到响水县公证处,申请办理子女抚养协议公证。

公证员通过与孙某、陆某谈话得知,双方原是夫妻关系,因感情破裂于3年前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孙A由其母亲陆某抚养,随陆某生活。现孙A已到就读小学的年龄,按照学校的招生要求,适龄儿童报名入学应具有所在施教区户口。陆某这次来响水就是为了给孙A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派出所审核时发现陆某、孙某离婚协议书表述婚生女由陆某抚养,但没有明确孙A就是该婚生女,派出所遂要求双方对子女抚养进行公证。办证期间,公证员发现孙A存在抵触情绪,嘴里不断念叨“不想去贵州”的话语。公证员认为有必要和孙A单独进行交流,了解清楚孙A的真实想法。经交谈,公证员了解到孙A自父母离婚后一直跟着其父亲孙某在苏州读幼儿园,暑假过后才被送回其母亲陆某那里,但陆某在与孙某离婚后重新组建了家庭、孙A不愿意在陆某“新家”生活、学习。了解孙A的真实想法后,公证员又与孙某、陆某分别进行了沟通,将孙A的真实想法告诉他们,请他们慎重考虑孙A的抚养问题。孙某告诉公证员,他也很想抚养孙A,但因事业上出现问题,自己又经常外出,担心无暇照顾子女,才将孙A送到陆某那里生活,当时确实忽略了孙A的想法。陆某告诉公证员,自己重新组建了家庭,孙A在“新家”居住生活期间,确实表露过不开心的情绪。公证员进一步询问得知,孙某的父母均已退休,孙某的父母很喜欢孙A这个孙女,愿意帮助孙某抚养孙A。最终,孙某和陆某经认真考虑,并征询了孙某父母和孙A的意见,约定孙A由孙某抚养,随孙某及孙某父母生活,抚养费由孙某、陆某共同承担。公证员根据当事人的意愿代为拟写了变更抚养协议,并为他们办理了协议公证。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XXXX

乙方:陆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XXXX

公证事项:变更抚养协议书

甲乙双方当事人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变更抚养协议书》公证。

经查,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变更抚养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在协议书中双方约定女儿孙A由甲方孙某抚养,跟随甲方生活。双方还对女儿抚养费的承担、探望等事宜作了约定。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孙某与陆某于XXXX年XX月XX日在响水县公证处签订了前面的《变更抚养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按手指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响水县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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