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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葛某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3-10-09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AHGGGY1637893174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1年XX月XX日,赵某某、葛某来到安徽省含山县公证处,称双方准备在近期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他们婚前各自购买了一套房屋,但都没有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为预防婚后发生财产纠纷,双方约定婚前各自购买的房屋都是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仍属于各自所有,现要求办理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当事人提供了他们的身份证、户口簿、购房合同等证明材料。公证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详细的询问,询问了他们是否是初婚,约定的二套房屋是否都是双方各自在婚前购买,房屋有没有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等。告知婚前财产约定是指即将缔结婚姻关系的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或者婚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全部合法财产的归属事宜经自愿协商一致达成的书面协议,可以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签订婚前财产约定,不得规避法律应履行义务。公证员还核实了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情况以及购房合同,最后为当事人办理了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皖含公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

甲方:赵某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乙方:葛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婚前财产约定协议

甲、乙双方于二○二一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书》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书》。甲、乙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赵某某与葛某于二○二一年XX月XX日订立了前面的《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指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含山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一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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