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某某典当公司提存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3-10-09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FJGGGY163479845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一年前,刘女士以自己名下的三套房产作为抵押担保物(二押)向某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借款。现刘女士欲向某典当公司借款以偿还对该小额贷款公司的欠款,而典当公司提出的代偿条件为刘女士把此前抵押给小额贷款公司的三套房产变更抵押登记至典当公司名下。因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需要花费一定时间,为保障交易的安全进行,该典当公司遂向公证处咨询服务方案。公证处建议该典当公司与刘女士、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共同申请人,办理提存公证手续,由典当公司将代偿给小额贷款公司的款项提存至公证处,并设定好小额贷款公司领取提存款的条件:待典当公司与刘女士完成抵押登记手续(三押)及小额贷款公司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后,小额贷款公司有权向公证处申请领取提存款项。经典当公司与刘女士、小额贷款公司协商后,各方认可了该方案。
公证员审查了各方的主体资格和各方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告知各方办理提存公证的法律意义及法律后果以及相关注意事项,各方在公证员面前签订了提存协议,公证处就该协议为各方出具了公证书,次日典当公司依据提存协议约定将代偿款项转入公证处,公证处出具了提存公证书,并于各方完成提存协议中所约定的各项义务后,将提存款转账至小额贷款公司。
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中,提存一词被多次提及。公证机构办理提存公证,是公证机构充分发挥服务、证明、沟通、监督职能作用,促进市场交易安全的重要体现。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厦门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厦门市某某典当有限公司,
申请事项:提存
申请人各方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称:厦门市某某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典当公司”)同意有条件代刘某某向厦门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小额贷款公司”)偿还款项共计人民币XX元整(¥XX),代偿的条件如下:由刘某某以座落于厦门市集美区某单元、集美区某单元、集美区某单元的房产(以下合称“目标房产”)为某某典当公司因代偿而对刘某某享有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三次抵押),然后,办理完成某某小额贷款公司对目标房产享有抵押权的注销登记手续(即注销某某小额贷款公司对目标房产享有的抵押权)。为保障交易的安全进行,各方经协商一致,于XX年XX月XX日签订了《提存协议》[以下简称“该协议”,详见(XX)XX证XX字第XX号《公证书》]。
各方在该协议中特别约定:某某典当公司应于该协议签订后一日内将人民币XX元整(¥XX,下称提存款)提存至福建省厦门市某某公证处(以下简称“公证处”);上述提存款转账至公证处,且公证处出具该笔提存公证书后:1、刘某某与某某典当公司到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完成目标房产的抵押权人为某某典当公司的抵押登记手续(三次抵押),某某小额贷款公司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积极配合;2、某某小额贷款公司(或与刘某某共同)到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完成目标房产的抵押权人为某某小额贷款公司的抵押登记注销手续,注销目标房产在某某小额贷款公司名下的抵押权;一旦该协议第三条所述条件成就,某某小额贷款公司有权向公证处申请领取提存款;只要领取提存款条件经公证处核实确认达成后,则由公证处将提存款转账至某某小额贷款公司指定的账户。为此,各方共同向本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受理了申请人的上述公证申请。本处受理后,本公证员向各方告知了提存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对各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接谈笔录。
经查,申请人某某典当公司依据《提存协议》的约定,于XX年XX月XX日将人民币XX元整(¥XX)汇入本处指定的提存账户。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厦门市某某典当有限公司根据各方于XX年XX月XX日签订的《提存协议》第一条的约定,于XX年XX月XX日将其拟代刘某某向厦门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的款项共计人民币XX元整(¥XX)提交至本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