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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XX合同》协议公证

  • 案例时间:2023-10-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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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XGGGY1614667451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将XX市XX区一处工程项目部分分包给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双方签订了分包合同。2021年1月,B公司按合同约定完成第一阶段的工程量,验收通过后,A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B公司支付了第一期工程款。但是,第二阶段工程施工半个月后,A公司了解到B公司私自将工程分包给了另一公司,经A公司查验,A公司发现B公司第二阶段的部分工程存在质量问题。

A公司立即向B公司提出异议,希望解除分包合同。经协商,不但问题未得到解决,双方协商过程中的过激言语反而激化了双方矛盾。B公司随即让该项目的工人停工,工程陷入僵局。A、B公司几经协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如未按期完工,A公司将承担工程的违约责任;如不能及时拿到工程款,B公司则无法向该公司招用的农民工支付工资,A公司代表也担心由此影响工程施工进度及公司声誉。A公司代表即向公证员寻求帮助,公证员了解情况后,发现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一是A公司与B公司就合同解除后,A公司应支付B公司的工程款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二是A公司担心B公司在取得工程款后不支付农民工的工资,导致劳务纠纷。

于是,公证员帮助B公司代表进行分析,其公司在未经A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分包工程的行为可能导致违约,如果A公司决意追究责任,B公司可能会面临支付违约金的情况,届时将得不偿失。

同时,公证员又向A公司代表进行告知,如果要依法追究B公司的违约责任,一般要经过取证、诉讼的程序,时间长且成本高,在确认B公司的违约行为前,工程现场无法另请施工队进入,时间拖得越长A公司的损失则越大。A公司当务之急是解决问题,保证工程按时按质完工,对A公司来说,退一步将更有利于降低损失。且B公司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可以在解除合同的协议中约定,B公司如不履行协议,需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决定办理解除《XX合同》协议公证。协议约定A公司一次性支付B公司近40万元的工程款,A公司支付完毕后,双方前期签订的合同内所涉款项全部付清,且B公司需在协议签订的当日结清农民工工资,并撤出工程现场。

为确保农民工能顺利拿到工资,也为便于B公司支付农民工工资,A公司代表通知了农民工代表到公证处,并至银行支取了现金。A、B公司代表签完协议后,A公司代表在公证员及农民工代表的见证下,将工程款支付给B公司代表,B公司代表随即与农民工代表一起返回其公司结算农民工工资。

公证员回访得知,协议的内容已顺利履行,农民工们拿到了工资,B公司也于协议签订当日撤出了工程现场,A公司已另请施工队伍复工。解除《XX合同》协议公证为当事人解决问题提供了较为便捷的方式,节约了当事人的成本。同时,通过公证可促进双方积极履行协议,提高履行的效率,减少和避免协议纠纷,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XXXX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XXXX。

法定代表人:A。

乙方:XXXX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XXXX。

法定代表人:B。

公证事项:解除《XX合同》协议

甲、乙双方当事人于XX年X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解除协议》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签订了前面的《解除协议》,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解除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明确、具体。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甲、乙双方签订的《XX合同》自《解除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XXXX元,甲、乙双方原合同内所涉款项即全部付清。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XXXX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A与XXXX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B于XXXX年XX月X日在本处,在我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解除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协议书上当事人的印鉴、签字、指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XXXX年XX月XX日           

解除《XX合同》协议

甲方:XXXX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A。                                      

乙方:XXXX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B。                                      

甲、乙双方于XXXX年X月XX日签订了《XX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XXXX建设工程,合同造价为人民币XXXX万元。截至XXXX年X月XX日,乙方完成了部分工程量,甲方已根据原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了第一笔工程款人民币XXX万元。现因多种原因,甲、乙双方自愿解除上述合同,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同意,上述《XX合同》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          

 二、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甲方已向乙方支付第一笔工程款合计人民币XXX万元,乙方已收悉。                  

三、因工程尚未完工,原合同约定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工程款项尚有人民币XXX万元未付。现甲、乙双方约定,本协议签订之日起2日内由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XX万元,《XX合同》约定的剩余款项不再支付。甲方支付完毕后,甲、乙双方签订的《XX合同》内所涉款项即全部付清,双方再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乙方亦不得再以该项目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四、甲方所支付的上述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上述工程所支出的材料款、设备款、施工款、人员工资款等费用,乙方应将甲方支付的上述款项向有关人员支付劳务工资。如因乙方未支付相关人员的工资款项,导致甲方工程施工受到影响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承担相关责任。甲方向乙方付清上述款项后,甲方不承担一切与乙方及乙方所属人员的纠纷,有关纠纷由乙方自行承担。如甲方因乙方未履行相关义务而承担了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五、上述《XX合同》解除后,乙方不再对其已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及合同约定的任何义务承担责任,工程及设备质量及运行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六、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因本工程所购买的设备、材料所有权均归甲方所有(具体设备、材料以施工清单为准),乙方不得撤回已提供的任何设备、材料或破坏施工现场。  

七、上述《XX合同》解除后,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撤出工程现场并移交甲方所提供的工具材料等,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     

八、《XX合同》解除后,甲、乙双方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他人透露上述工程合同的内容或施工情况及在施工过程 中知悉的对方的信息。乙方不得就上述合同内容及工程对外进行宣传或进行营利性活动。一方如有上述行为,守约方可依法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九、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XX合同》内容即终止履行。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并向XXX公司提交一份备案,公证处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XXXX年X月XX日                   XX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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