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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签收微信平台侵权产品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3-11-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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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SGGGY1650611902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A公司委托其代理人俞某、王某来到公证处,称A公司为所在行业知名企业,有一家后成立的B公司与A公司商业名称雷同,且正在销售未经A公司授权的产品,该行为涉嫌不正当竞争。为保护A公司合法权益,俞某、王某特来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对B公司官网内容、微信聊天记录及购买侵权产品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公证员陆某向俞某、王某进一步了解情况后得知,A公司已预先让代理人俞某借用C公司名义通过微信向B公司购买所涉产品,俞某称其拨打B公司官网显示的固定电话,电话客服告知俞某须添加某微信(非其官网所示微信二维码)。A公司认为,在微信聊天过程中,B公司自认其员工的微信用户所述的部分事实即为其侵权的重要证据。公证员在向俞某、王某了解A公司所在行业特点并与其充分协商后,为A公司拟定了一份保全证据方案。

B公司只在微信上销售本案所涉的产品,为确保添加微信的来源有据可循,A公司应当通过B公司官网显示的微信二维码添加微信。此外,B公司与A商业名称公司雷同,因此本案的第一步即使用消费者易混淆的关键词搜索进入B公司官网,对其产品列表、公司简介、联系方式(包括微信二维码)等相关内容进行截屏固定。虽然俞某认为其借用C公司名义与B公司员工产生的微信聊天记录是B公司侵权的重要证据,但公证员告知俞某该证据由于关联性瑕疵可能不会被法院采纳。出于俞某的要求,公证员监督了俞某在其自行携带的手机上操作浏览微信聊天记录等相关内容。

俞某已以C公司名义与B公司人员进行微信沟通,稳妥起见,公证员与申请人协商确定由王某操作购买产品及收货的保全。虑及通过微信聊天进行购买行为有诸多不可控因素且耗时不定,公证处建议由王某自行在微信上完成购买行为后再进行微信聊天记录保全。该保全的关键点较多,具体包括:1.通过此前网页截屏过程中所得的B公司官方微信二维码添加对方微信;2.因俞某、王某称欲购买的电器元件产品少见以个人名义购买,大多以公司名义购买,而以申请人A公司名义购买则难以使保全工作顺利完成,故确定以与A公司有合作关系的D公司之名义购买(D公司须出具同意以其名义进行购买的说明);3.聊天过程中需要向对方明确的细节包括产品的品牌名称型号、数量、价款、支付方式、是否开具发票、是否提供检测报告、运输方式、收件信息等;4.完成支付后向对方提供付款凭证,对方发货后向对方要求提供快递单号。此外,与对方聊天时,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应充分注意自己身份的专业性及本行业业内交流的特点。

最后一步是商品签收过程的证据保全。公证人员在收到快递送达菜鸟驿站的通知后,前往该地点将快递带回。在比对所收快递单号与B公司提供单号是否一致后,由王某使用公证处拍摄设备对快递外观、拆封后的内容物及封存过程进行拍摄,封存后的物品交由A公司保管。

对在互联网平台进行的购买过程进行证据保全是一项十分常见的保全证据公证业务。《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互联网平台进行的购买行为,选择商品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标的物名称、数量、价款、运输方式及结算方式由平台提供选择,是明确而直观的,合同所应当具备的要素少有遗漏。而本案的特殊性在于买卖双方通过微信进行约定,双方约定的要素并不像网络购物那般是被限定的。《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了合同的形式,通过微信进行约定,其实也是法律所认可的合同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通过微信进行约定恰恰符合上述条件。

在与本案类似的保全证据公证中,因微信购买行为发生于公证申请之后,公证员应当尽注意义务对申请人进行以下几点提醒:1.使对方微信账号来源有据可循。如本案中通过B公司官网显示的二维码添加微信,如不可直接添加,也应当自行保存辗转添加微信过程的证据;2.买卖合同应当具备的要素需要在聊天时被明确。因微信聊天的过程十分口语化,虽是书面合同形式,却与口头合同形式接近,稍不注意也会遗漏关键点,关键点包括己方即买方身份、对方即卖方身份(商业活动中对方一般会自认身份,或建议在不被怀疑的前提下引导对方自认)、标的物是否特定(名称、型号、数量等)、其他附属物(如书面合同或电子合同、检测报告、发票)、收货信息(参考本案,借用他人名义购买较稳妥),在对方表达含糊时,可以采用使对方认可己方描述的方式以确保聊天内容是明确的。

此类保全证据公证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链中的重要一环,公证书是企业维权的利器。同时,单一保全证据公证向综合性公证法律服务转变是当前公证业务发展的一大趋势。公证员在此类案件中起监督作用的一个表现是充分发挥法律专家的专业性,为申请人拟定保全方案,尽最大可能使证据链完整闭合,从而使各环节的公证书在组合后能够具备较高的证明效力。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苏苏苏州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A公司,住所:XXX。
     法定代表人:俞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A公司因固定证据需要,委托其代理人王某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与本处公证人员戴某某于2021年9月10日在本处办公室,监督了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某进行如下操作:
    一、王某架设好本处提供的摄像机(存储介质为本处提供的空白存储卡),打开上述摄像机;
    二、王某在上述摄像机下打开其本人携带至本处的手机,进行了查看手机设置、打开微信、查看微信账号信息、浏览微信聊天记录等相关操作,整个操作过程均由上述摄像机进行了全程同步摄像,上述操作完成后,停止摄像。
    经公证人员查看,上述摄像过程中摄像机自动生成了名为“00000”的1个视频文件。本处公证人员将上述视频文件刻录至本处提供的空白光盘中并予以密封(见附件)。拍摄所使用的存储卡留存本处。
    兹证明本公证书后所附光盘中的内容系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在本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上述保全过程中现场拍摄后由公证人员刻录所得,与当时的实际情况相符。
    附:密封的光盘1张(载有上述保全过程中取得的视频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公证处

公证员         

2021年XX月XX日       

公  证  书

(2021)苏苏苏州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A公司,住所:XXX。
    法定代表人:俞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A公司因固定证据需要,委托其代理人王某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和本处公证人员戴某某于2021年9月10日在本处办公室监督了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使用其自行携带的手机浏览微信聊天记录的过程,具体见(2021)苏苏苏州证字第XXXX号《公证书》。王某称:上述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为购买产品的过程,其在购买过程中指定收货地址为XXXX,卖方发出单号:XXXX的顺丰速运包裹1件。
    本处公证员陆某、陶某某于2021年9月13日前往上述收货地址,取得单号:XXXX的顺丰速运包裹1件,取得后暂存于本处。
   2021年9月14日,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来到本处,在本处公证人员陆某、戴某某的监督下,王某确认上述暂存于本处的顺丰速运包裹单号同上述微信购买过程中卖方所提供的单号一致。随后,王某在本处公证人员陆某、戴某某的监督下,在本处办公室进行了如下操作:
    一、王某使用本处提供的照相机(存储介质为本处提供的已经过清洁性检查的存储卡)对上述包裹外观进行拍照;
    二、王某打开上述包裹,取出包裹内的物品,使用上述照相机对包裹内的物品进行拍照;
    三、王某将从上述包裹内取出的全部物品放回原包装内,并将原包装装入本处提供的证物保管箱中,加贴本处封条(封条编号:XXXX、XXXX)进行密封,并使用上述照相机对封存过程及封存后的证物保管箱进行拍照。
    经本处公证人员查看,上述过程共拍得照片34张,本处公证人员使用本处打印设备将上述照片进行打印,取得照片打印件34页。密封后的证物保管箱交王某带回,由申请人自行保管。
    兹证明本公证书后所附的照片打印件(见附件,共计34页)系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在本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上述保全过程中拍摄后由公证人员打印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附件:上述保全过程中所得的照片打印件34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公证处

公证员         

2021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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