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XX公证处公证员韩XX因故意犯罪受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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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TJGGFC1534126653
- 案例类型:公证行政处罚、行业处分案例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天津市XX公证处公证员韩XX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处理结果】
吊销韩XX公证员执业证书。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自出具公证书的;
(二)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三)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
(四)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五)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附: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司罚决字(2017)第1号
被处罚人:韩XX,男,1963年5月28日出生,天津市XX公证处公证员,执业证号:102121119890015。
经查明,韩XX因醉酒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5月11日被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作出后,韩XX本人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8刑初164号刑事判决书;2.天津市静海区监察局《关于给予韩子勇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津静监发〔2017〕24号)。
本机关认为,韩XX被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刑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情形,应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吊销韩XX公证员执业证书。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之内直接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市司法局
2017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