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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员齐某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受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10-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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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BJGGFC1522309099
  • 案例类型:公证行政处罚、行业处分案例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公证员齐某在办理《借款合同》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及委托公证过程中,未能审查出申请人提供的伪造离婚协议书,出具了公证书。

【处理结果】

给予齐某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停止执业十二个月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公证法》第四十二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自出具公证书的;

(二)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三)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

(四)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五)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附:

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司罚决(2018)1号

被处罚人:齐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员,执业证号:101001120090058,住XX。

经查,2015年9月25日,张某与朱某某持身份证、户口登记薄、伪造的离婚协议书等证明材料到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申请办理《借款合同》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及委托公证。公证员齐玮为张某、朱某某办理《借款合同》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及委托公证,出具了(2015)京方正内民证字第73650号、(2015)京方正内民证字第73651号公证书。其中,(2015)京方正内民证字第73650号公证书公证内容为:张某向朱某某借款95万元,用位于北京石景山区XXXX楼X号楼X层X单元XXX号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并对《借款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2015)京方正内民证字第73651号公证书主要内容为:张某委托赵某办理所属房屋查询、抵押、解押手续。

2016年11月28日,宋某向北京市方正公证处提出公证复查,以离婚协议书约定房产归宋某所有为由,要求公证处撤销公证书。经公证复查,张某办理公证时隐瞒上述事实,提供伪造的离婚协议书。2017年1月3日,方正公证处出具补正公证书,删除涉及房产抵押内容的条款。

另查,张某、宋某双方于2015年8月3日在石景山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内容为位于北京石景山区XXXX楼X号楼X层X单元XXX号房产归女方宋某所有。宋某向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提出张某配合其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等诉讼请求,2015年12月30日,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民初字第985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确认石景山区XXXX楼X号楼X层X单元XXX号房产归宋某所有,张某负有协助宋某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等手续的义务。

齐某自2006年7月起在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从事公证工作,2009年取得公证员执业证。

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公证卷宗、补正公证书、公证员执业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在案为证。

本机关认为,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员齐某在办理上述公证过程中,未能审查出伪造的离婚协议,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不得抵押,《借款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中的抵押担保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公证员齐玮为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有关公证员不得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办理公证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应予处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2018年1月3日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给予齐某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停止执业十二个月的行政处罚。

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缴纳罚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提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司法局   

二O一八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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