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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公证员黄家忠犯贪污罪受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03-23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GDGGFC1521779818
  • 案例类型:公证行政处罚、行业处分案例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公证员黄家忠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处理结果】

  吊销黄家忠公证员执业证书。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自出具公证书的;
(二)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三)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
(四)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五)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附:广东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司罚决字〔201715

当事人:黄家忠,男,汉族,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原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公证员,执业证书号119021119900158,XXXXXXXX

经查明:2016年11月30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决当事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没收赃款456845元上交国库。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7年2月2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当事人的上诉,维持原判。上述判决、裁定均已发生法律效力

事实有(2016)粤0303刑初1660号《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粤03刑终232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吊销黄家忠公证员执业证书的请示》(深司[2017]346号)、广东省司法厅《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2018年1月26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预先告知书》(粤司罚立字〔2017〕第15号),告知本机关拟吊销其公证员执业证书,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2018年1月27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听证。2018年2月24日,机关XXXXXXXX举行了听证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四十二条第款规定的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情形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照《广东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当事人的违法程度为严重。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公证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吊销当事人公证员执业证书,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执行。机关收回、注销其公证员执业证书(执业证号:119021119900158)。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或者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省司法厅

                        2018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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