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严峻因故意犯罪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20-04-02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HLGSC1550632772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案件情况】
2014年8月至9月,严峻在其事务所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接受被害人张某某的委托,代理张某某与其前妻的离婚诉讼案件。严峻虚构以法院要求缴纳“诚意款”为由,多次要求张某某转账至指定账号,共计200多万元。2018年3月16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以诈骗罪判处严峻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后严峻提出上诉。2018年5月24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处理情况】
经查明,严峻律师上述违法行为属实。有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6刑初1468号刑事判决书(副本)、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刑终420号刑事裁定书(副本)等证据证明。2018年12月30日,上海市司法局决定给予严峻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附: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司律罚〔2018〕7号
当事人:严峻,男,1976年出生,上海市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住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xxxx号,律师执业证书号码:13101200110952914。经查明,2018年3月16日,严峻因犯诈骗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后严峻提出上诉。2018年5月24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上述事实有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6刑初1468号刑事判决书(副本)、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刑终420号刑事裁定书(副本)等证据证明。
2018年9月25日,本机关向严峻送达了《行政处罚案件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严峻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认为,严峻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严峻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或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司法局
2018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