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钱晓宇因故意犯罪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20-04-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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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HLGSC1550632490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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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2017年12月29日,钱晓宇因犯诈骗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后钱晓宇提出上诉。2018年4月25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生效。
上述事实,有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6)沪0120刑初1959号刑事判决书(副本)、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刑终283号刑事裁定书(副本)等证据证明。
2018年7月24日,本机关向钱晓宇送达了《行政处罚案件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钱晓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认为,钱晓宇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钱晓宇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或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钱晓宇作为胡某某的代理人,在2014年5月至9月期间,除约定收取的律师费之外,骗取委托人丈夫包某某110万元。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判决钱晓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后钱晓宇提出上诉。2018年4月25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处理情况】
2018年7月19日,上海市司法局收到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后,对钱晓宇行政违法行为批准立案。2018年7月24日,上海市司法局向钱晓宇寄发了《行政处罚案件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钱晓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经查明,钱晓宇律师上述违法行为属实。有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6)沪0120刑初1959号刑事判决书(副本)、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刑终283号刑事裁定书(副本)等证据证明。2018年12月14日,经上海市司法局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给予钱晓宇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附: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司律罚〔2018〕8号
当事人钱晓宇,男,1975年出生,上海文勋律师事务所律师,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严桥路XX弄XX号XX室,律师执业证书号码:13101200910679633。经查明,2017年12月29日,钱晓宇因犯诈骗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后钱晓宇提出上诉。2018年4月25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生效。
上述事实,有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6)沪0120刑初1959号刑事判决书(副本)、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刑终283号刑事裁定书(副本)等证据证明。
2018年7月24日,本机关向钱晓宇送达了《行政处罚案件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钱晓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认为,钱晓宇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钱晓宇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或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司法局
2018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