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因疏于管理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20-04-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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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HLGSC1550631730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连续发生律师殷某将金山区看守所在押犯罪嫌疑人李某传递的纸条携带出看守所、殷某行贿三名法官、律师杨某某将金山区看守所在押犯罪嫌疑人郁某某传递的纸条携带出看守所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处理情况】
2018年10月15日,上海市金山区司法局收到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移送的有关书面材料,反映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某某在会见在押人员上时的违法行为。经查明,上述情况属实,同时还发现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存在律所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不力等违法行为。有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纠正违法通知书[沪金检四部纠违(2018)13号]、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制作的《对犯罪嫌疑人郁某某调查笔录》、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制作的“律师杨某某在金山区看守所会见郁某某视频截图”、金山区司法局制作的《对律师杨某某询问笔录》、杨某某向金山区司法局提交的郁某某书写的纸条、《金山区司法局对殷某行政处罚决定书》[沪金司罚决〔2018〕1号]和《金山区司法局对殷某行政处罚决定书》[沪金司罚决〔2018〕3号]。2018年12月17日,上海市金山区司法局做出了对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警告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之规定。
附:上海市金山区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金司罚决〔2018〕4号
当事人: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主任杨某某律师,执业许可证号律23101199410364264,注册地址金山区金山大道2335号3楼。
经本局调查,发现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连续发生殷某因将金山区看守所在押犯罪嫌疑人李某传递的纸条携带出看守所被本局处以警告处罚、殷某因行贿三名法官被本局处以停止执业八个月处罚、杨某某将金山区看守所在押犯罪嫌疑人郁某某传递的纸条携带出看守所等严重后果。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纠正违法通知书[沪金检四部纠违(2018)13号];2.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制作的《对犯罪嫌疑人郁某某调查笔录》;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制作的“律师杨某某在金山区看守所会见郁某某视频截图”;4.本局制作的《对律师杨某某询问笔录》;5.杨某某向本局提交的《关于会见郁某某时的情况说明》;6.杨某某向本局提交的郁某某书写的纸条;7.《金山区司法局对殷某行政处罚决定书》[沪金司罚决〔2018〕1号];8.《金山区司法局对殷某行政处罚决定书》[沪金司罚决〔2018〕3号]。
根据有关规定,本局于2018年11月22日向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当面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所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
给予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司法局或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金山区司法局
201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