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王丹凤因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20-04-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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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HLGSC1571712533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王丹凤于2018年10月11日10时50分许会见金山区看守所在押犯罪嫌疑人程某某时,将程某某传递给其的纸条携带出看守所。纸条内容为程某某向家人报平安等内容。
【处理情况】
2019年1月9日,本行政机关收到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纠正违法通知书》(沪金检四部纠违〔2019〕1号),反映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丹凤“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程某某时,违反有关规定传递文件”。2019年2月1日,金山区司法局向王丹凤当面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王丹凤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其出具《承诺书》放弃听证要求。
经调查,王丹凤相关违法行为属实。有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纠正违法通知书《纠正违法通知书沪金检四部纠违〔2019〕1号》、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制作的《对犯罪嫌疑人程某某调查笔录》、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制作的“王丹凤在金山区看守所会见程某某视频截图”、金山区司法局制作的《对王丹凤询问笔录》、王丹凤向金山区司法局提交的《情况说明》、王丹凤向本局提交的程某某书写的纸条等证据材料为证。
据此,上海市金山区司法局做出了对王丹凤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提讯、会见看守所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以及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沪金司罚决〔2019〕4号
当事人 王丹凤,女,系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律所注册地址为金山区石化龙胜路135号5楼。
经本局调查,证实王丹凤于2018年10月11日10时50分许会见金山区看守所在押犯罪嫌疑人程某某时,将程某某传递给其的纸条携带出看守所。纸条内容为程某某向家人报平安等内容。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纠正违法通知书《纠正违法通知书沪金检四部纠违〔2019〕1号》;2.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制作的《对犯罪嫌疑人程某某调查笔录》;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制作的“王丹凤在金山区看守所会见程某某视频截图”;4.本局制作的《对王丹凤询问笔录》;5.王丹凤向本局提交的《情况说明》;6.王丹凤向本局提交的程某某书写的纸条等。
根据有关规定,本局于2019年2月1日向王丹凤当面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王丹凤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其出具《承诺书》放弃听证要求。
经过复核,本局认为: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人犯的监管场所。王丹凤私自将在押犯罪嫌疑人程某某传递的纸条携带出看守所之行为,已违反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和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提讯、会见看守所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属监管场所明文规定的严厉禁止的行为。根据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王丹凤在本局调查处理前能认识错误,主动交代违法情况、上交纸条、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处理,没有对程某某一案刑事诉讼活动造成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可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经本局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给予王丹凤停止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自扣缴王丹凤律师执业证书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司法局或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书不停止执行。
上海市金山区司法局
2019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