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沈枫因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20-04-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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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ZJLGSC1572838660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2019年1月2日,京大(杭州)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戚某某家属周某的委托,指派沈枫律师担任戚某某的辩护人。2019年1月31日上午,沈枫在桐乡市看守所会见戚某某过程中,将一包香烟和一支打火机用纸张掩盖后,交给戚某某。戚某某将香烟和打火机藏匿在身上,后被看守所民警查获。
【处理情况】
根据桐乡市人民检察院移送,沈枫律师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违反有关规定传递物品)一案,杭州市司法局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经查明,沈枫律师上述违法行为属实,有1.桐乡市检察院寄送的《检察建议书》,证明案件来源;2.沈枫的执业基本信息,证明沈枫的律师身份;3.委托协议、公函、授权委托书、京大所关于戚某某案件的情况说明、沈枫的调查笔录、桐乡市看守所对戚某某做的调查笔录、沈枫会见戚某某时的光盘录像证明。2019年5月22日,杭州市司法局给予沈枫停止执业四个月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律师法》第四十条第八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附:杭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司罚决〔2019〕4号
当事人:沈枫,男,1982年出生,北京京大(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京大所)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1201210246397 。
根据桐乡市人民检察院移送,沈枫律师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违反有关规定传递物品)一案,本局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现已调查完毕。
经查,2019年1月2日,京大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戚某某家属周某的委托,指派沈枫律师担任戚某某的辩护人。2019年1月31日上午,沈枫在桐乡市看守所会见戚某某过程中,将一包香烟和一支打火机用纸张掩盖后,交给戚某某。戚某某将香烟和打火机藏匿在身上,后被看守所民警查获。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
1. 桐乡市检察院寄送的《检察建议书》,证明案件来源;
2.沈枫的执业基本信息,证明沈枫的律师身份;
3.委托协议、公函、授权委托书、京大所关于戚某某案件的情况说明、沈枫的调查笔录、桐乡市看守所对戚某某做的调查笔录、沈枫会见戚某某时的光盘录像,证明2019年1月31日,沈枫到桐乡市看守所会见戚某某时,传递给其一包香烟和一只打火机的事实。
2019年5月5日,本局依法向沈枫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其不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沈枫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为犯罪嫌疑人传递香烟和打火机(看守所禁止物品),其行为违反了《律师法》第四十条第八项、《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案中,沈枫在我局调查期间能够积极配合,且系首次违法,可以酌情减轻处罚。
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本局决定:
给予沈枫停止执业四个月的行政处罚。停止执业期限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浙江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杭州市司法局
2019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