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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郭育宗因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违反收费规定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20-04-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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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FJLGSC1567737877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案件情况】

郭育宗在代理梁某斌和刘某宏两件刑事案件中违反会见规定,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在2018年4月2日会见犯罪嫌疑人梁某斌时,传递毛巾、香烟等物品,并提供香烟给梁某斌带回监所;用手机让梁某斌与其母亲梁某某及其女朋友赖某某视频聊天;多次拍摄梁某斌视频片段和照片,并通过微信将视频传给其女友赖某某;在2018年7月2日会见犯罪嫌疑人梁某斌时,3次拍摄梁某斌视频片段,帮助梁某斌携带书信出监所。在2018年4月2日会见犯罪嫌疑人刘某宏时,多次拍摄刘某宏视频片段和照片,并通过微信将视频传给刘某宏母亲;让刘某宏与其母亲手机通话;多次传递香烟给刘某宏。

违反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费规定。郭育宗在办理刘某宏法律援助案件时违规收费,向刘某宏母亲索要300元。

【处理情况】

经查明,郭育宗律师以上违法行为属实。有上杭县公安局扫黑办《线索移交函》(杭公扫黑办转〔2018〕066号)、对有关证人的询问、讯问笔录及其它书证、音像资料、上杭县司法局《关于移送给予郭育宗、李凤光律师行业惩戒情况的函》(杭司〔2018〕68号)、龙岩市律师协会处罚建议函、福建省律师协会《处分决定书》(闽律惩字〔2018〕6号)、龙岩市司法局、上杭县司法局、龙岩市律师协会所作调查、询问笔录、龙岩市司法局调取的律师业务卷宗资料、郭育宗《检讨书》、《自查自纠不规范会见行为的认识与保证》等证明。2019年7月4日,龙岩市司法局对郭育宗作出行政处罚如下:(一)停止执业一年,并处人民币5万元罚款;(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八)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第三十九条第二、三、五项之规定。

                  附:福建省龙岩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司罚决字(2019)第2号

当事人:郭育宗(曾用名:刘如银),男,福建杭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508200710218449。

经查明:郭育宗在代理梁某斌和刘某宏两件刑事案件中,(1)违反会见规定。在2018年4月2日会见犯罪嫌疑人梁某斌时,传递毛巾、香烟等物品,并提供香烟给梁某斌带回监所;用手机让梁某斌与其母亲梁某某及其女朋友赖某某视频聊天;多次拍摄梁某斌视频片段和照片,并通过微信将视频传给其女友赖某某;在2018年7月2日会见犯罪嫌疑人梁某斌时,3次拍摄梁某斌视频片段,帮助梁某斌携带书信出监所。在2018年4月2日会见犯罪嫌疑人刘某宏时,多次拍摄刘某宏视频片段和照片,并通过微信将视频传给刘某宏母亲;让刘某宏与其母亲手机通话;多次传递香烟给刘某宏。(2)违反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费规定。郭育宗在办理刘某宏法律援助案件时,向刘某宏母亲索要300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1.上杭县公安局扫黑办《线索移交函》(杭公扫黑办转〔2018〕066号)、对有关证人的询问、讯问笔录及其它书证、音像资料;
    2.上杭县司法局《关于移送给予郭育宗、李凤光律师行业惩戒情况的函》(杭司〔2018〕68号);
    3.龙岩市律师协会处罚建议函;
    4.福建省律师协会《处分决定书》(闽律惩字〔2018〕6号);

5.龙岩市司法局、上杭县司法局、龙岩市律师协会所作调查、询问笔录,龙岩市司法局调取的律师业务卷宗资料;
    6.郭育宗《检讨书》、《自查自纠不规范会见行为的认识与保证》。
    本局认为:郭育宗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监管场所有关规定,扰乱监管场所管理的正常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八)项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同时违反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法律援助受援人索要费用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和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
    鉴于郭育宗在代理梁某斌、刘某宏两件刑事犯罪案件中涉及多项违规行为,违法情节严重。同时,综合考虑郭育宗近年来的执业表现,自2011年以来共4次因违规违纪行为受到龙岩市律师协会行业处分,包括2011年训诫处分、2015年训诫处分、2016年通报批评处分、2018年警告处分。其多次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行为,对我市律师形象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社会影响较坏。为此,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三、五项规定,应予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针对郭育宗会见中的违规行为,决定给予:停止执业一年,并处人民币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针对郭育宗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违规收费的行为,决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本局决定合并执行行政处罚如下:

(一)停止执业一年,并处人民币5万元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

停止执业期限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律师执业证应同日上缴至龙岩市司法局。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将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款项缴纳至国家金库龙岩市中心支库。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司法厅或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福建省龙岩市司法局

2019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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